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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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14期:第10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09-10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付钧、付斌:

本院受理原告严慧诉被告付钧、付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624民初722号民事判决书及预交上诉费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2021年9月10日

李春雷:

本院受理原告杜旭东诉李春雷(2021)内0125民初1365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李春雷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1年9月10日

姜吉军、侯红云: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磴口县东风路支行诉姜吉军、侯红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内0822民初987号),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822民初98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姜吉军、侯红云于本判决书生效后15日内偿还原告邮储银行磴口支行借款本金789502.78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标准:借款本金326044.11元的利息,自2019年6月8日起;借款本金46629.09元的利息,自2019年11月9日起;借款本金416829.58元的利息,自2018年12月30日起,上述三笔借款均按2015年5月6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编号为15011546215054171349号《个人额度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姜吉军、侯红云以抵押的房屋(抵押房产的信息,以内蒙古自治区磴口县房地产管理局出具的巴彦淖尔市房他证字第104041500444号房屋他项权证为准),对上述借款本金和利息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邮储银行磴口支行有权对被告姜吉军、侯红云抵押的房屋拍卖、变卖或者折价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696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2096元,由被告姜吉军、侯红云共同负担。你们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磴口县人民法院

2021年9月10日

周保强、董亚娜:

原告内蒙古庆源安华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诉你们、邢丑龙,赵小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们下落不明,也无其他联系方式,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冒即视为送述。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麻裁判。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周保强、董亚娜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450000元,利息175130.97元,本息共计625130.97元(利息暂计算至202年3月17日,并按合同约定支付从2031年3月18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逾期利息等)。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周保强、董亚娜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被告邢丑龙、赵小栋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贵任。4、请求依法确认原告对被告周保强、董亚娜抵押的其名下位于土默特左旗白庙子镇新营子村宅基地,地号为05-12-01-21-6,面积919.92平方米,享有优先受偿权。5、本案诉讼费由四被告承担。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1年9月10日

库改林、冀雨旺:

本院受理原告土默特左旗金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刘计表、张二枝、冀雨旺、库改林、刘盼盼、邢敏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不在户籍所在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举证须知,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速裁团队办公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诉讼请求如下:一、被告刘计表及其配偶张二枝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截至2021年2月21日所欠利息¥16955.31元,本息合计¥66955.31元,并承担归还前的应付利息。二、保证人冀雨旺及其配偶库改林、刘盼盼及其配偶邢敏燕承担连带保证还款责任。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1年9月10日

吕文斌: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金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举证须知。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1年9月10日

杨树春:

本院受理庞国华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到四子王旗人民法院东八号法庭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1年9月10日

尚瑞军、庞尔芳:

本院受理的原告郭慧卿与被告尚瑞军、庞尔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15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尚瑞军、庞尔芳向原告郭慧卿退还货款76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二、被告尚瑞军、庞尔芳向原告郭慧卿支付违约金228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10日

包小梅:

本院受理的张慧申请执行包小梅公证债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张慧申请对被执行人包小梅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迎新东路团结小区东区10号楼2层5单元4号房屋进行评估。现依法向你公告通知派员(携授权委托书)到本院执行局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现场勘验通知书及领取评估报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60日视为送达。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于选定评估机构后的第5日10时进行勘验现场,逾期不到、不影响评估工作继续进行。公告期满后30日内领取评估报告,逾期不领取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自报告送达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视为无异议。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10日

高志彪、梁二兰:

本院受理的韩文英申请执行高志彪、梁二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韩文英申请对被执行人高志彪所有的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东环路2号街坊9号楼2单元203号房屋进行评估。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通知派员(携授权委托书)到本院执行局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现场勘验通知书及领取评估报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60日视为送达。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于选定评估机构后的第5日10时进行勘验现场,逾期不到、不影响评估工作继续进行。公告期满后30日内领取评估报告,逾期不领取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自报告送达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视为无异议。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10日

曲书德:

本院受理原告巴彦淖尔市巴运小轿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曲书德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举证、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10日

董乐乐、薛菁:

本院受理原告准格尔旗蒙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诉宋晓雅、张佳、王若飞、孔德飞、国星星、董乐乐、彭程、刘强、付晨、贾磊、薛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622民初188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裁定主要内容:准许原告准格尔旗蒙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2021年9月10日

赵峥嵘:

本院受理原告土默特左旗金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树强、王丽峰、王海朋、赵峥嵘、宋晓敏借款合同纠一案,因你不在户籍所在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举证须知,限你在自公告之起60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速裁团队办公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上年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一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诉讼请求如下:一、被告李树强、王丽峰夫妻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1000元,截至2021年1月21日所欠利息¥4942.14元,本息合计¥55942.14元,并承担归还前的应付利息。二、保证人王海朋、赵峥嵘、宋晓敏承担连带保证还款责任。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1年9月10日

胡敖力木乐、包沙仁:

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胡敖力木乐、包沙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17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胡敖力木乐、包沙仁于本判决生效后偿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36877.42元,利息28776.02元(利息计算至2021年8月21日),本息合计65653.44元;二、被告胡敖力木乐、包沙仁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2021年8月22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日止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4.679‰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788元,公告费400元,由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346.66元,由被告胡敖力木乐、包沙仁负担1841.34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9月10日

史文超:

原告内蒙古庆源安华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诉你、安润奎、金海凤、安春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也无其他联系方式,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安润奎、金海凤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90000元,利息及逾期利息合计人民币116139元,本息共计506139元(其中利息截至2021年1月27日,并按合同约定支付从2021年1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逾期利息等)。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安润奎、金海凤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请求依法确认原告对被告安润奎抵押的名下位于土默特白庙子镇新营子村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000001559),享有优先受偿权。4、被告史文超、安春灵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5、本案诉讼费由国被告共同承担。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1年9月10日

张金柱:

本院受理原告刘晓军与被告张金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502民初28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张金柱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刘晓军借款本息合计57500元。案件受理费1238元,由被告张金柱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10日

钟晓娟:

本院受理原告谷春玲与被告薛金臣、钟晓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502民初46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薛金臣、钟晓娟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谷春玲借款本金370000元、利息50000元、逾期利息150516元(370000×1,13%×36个月=150516元,2018年5月12日至2021年5月12日计36个月),三项合计570516元;二、驳回原告谷春玲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998元,由原告谷春玲负担493元,被告薛金臣、钟晓娟负担9505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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