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润奎、金海凤: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庆源安华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诉你们、史文超、安春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们下落不明,也无其他联系方式,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安润奎、金海凤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90000元,利息及逾期利息合计人民币116139元,本息共计506139元(其中利息截至2021年1月27日,并按合同约定支付从2021年1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逾期利息等)。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安润奎、金海凤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请求依法确认原告对被告安润奎抵押的名下位于土默特白庙子镇新营子村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000001559)享有优先受偿权。4、被告史文超、安春灵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5、本案诉讼费由四被告共同承担。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1年有9月10日
安春灵: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庆源安华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诉你、安润奎、金海凤、史文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也无其他联系方式,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安润奎、金海凤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90000元、利息及逾期利息合计人民币116139元,本息共计506139元(其中利息截至2021年1月27日,并按合同约定支付从2021年1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逾期利息等)。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安润奎、金海凤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请求依法确认原告对被告安润奎抵押的名下位于土默特白庙子镇新菅子村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000001559)享有优先受偿权。4、被告史文超、安春灵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5、本案诉讼费由四被告共同承担。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1年有9月10日
于双柱、于双玲、范志杰: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庆源安华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诉被告于双柱、于双玲、范志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内0121民初2521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1年有9月10日
辛晓梅、李娜:
本院受理原告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辛晓梅、李娜、吴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1)内0125民初1427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1年有9月10日
辛晓梅、李娜、杨军:
本院受理原告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辛晓梅、李娜、杨军、吴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1)内0125民初1429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1年有9月10日
王利华:
本院受理原告张忠宝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4民初2827号民事裁定书、(2020)内0104民初282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及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1年有9月10日
沈阳明明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龚自强诉被告沈阳明明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辽宁强风铝业工程有限公司、通辽市金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02民初2588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有9月10日
金春、王安东:
本院受理原告全红诉被告金春、王安东、金海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02民初163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有9月10日
潘春华:
本院受理原告杨富芹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偿还原告欠款金额200000元,并以未还本金为基数自2021年7月28日起按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基础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标准支付利息至本金全部还清时为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有9月10日
常俊杰、张淑梅:
本院受理的原告姜常斌与被告常俊杰、张淑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502民初59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张淑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偿还原告姜常斌借款20000元;二、驳回原告姜常斌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有9月10日
高喜乐、包头市鑫源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行与被告徐利利、高喜乐、包头市鑫源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207民初208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10日
兴和县旺道乳草业有限公司、郭林风:
本院在执行兴和县旺道乳草业有限公司、郭林风罚金一案中,执行依据为(2015)兴刑初字第81号刑事判决书,该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中,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风险告知书、拒不履行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21年9月10日
李占英:
本院在执行李占英罚金一案中,执行依据为(2014)兴刑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书,该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中,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风险告知书、拒不履行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21年9月10日
郭立华:
本院在执行郭立华罚金一案中,执行依据为(2014)兴刑初字第90号刑事判决书,该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中,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风险告知书、拒不履行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21年9月10日
杨奇兵:
本院在执行杨奇兵罚金一案中,执行依据为(2014)兴刑初字第65号刑事判决书,该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中,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风险告知书、拒不履行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21年9月10日
内蒙古思异信息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与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10日
杨继:
本院受理原告李亮伟与被告杨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被告杨继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40000元;二、从2013年3月19日至2021年9月2日,利息按2分每月计算,本息共计121600元;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支付)、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通知书、证人出庭申请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杨继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10日
党瑞军:
本院受理原告宝音额尔德尼诉被告党瑞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67527元;2、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的计算方式:按照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原告起诉之日开始,直至计算至被告本息全部清偿止;3、请求贵院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2021)内0102民初699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10日
薛梅梅:
本院受理原告李勇诉被告薛梅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一、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元。二、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从借款之日2018年2月13日到20000元本金归还完毕为止,利息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利息7700元算至2021年4月21日。三、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合计27700元)、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2021)内0102民初390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10日
陈瑞霞:
本院受理原告杨贵杰诉被告陈瑞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22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陈瑞霞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杨贵杰借款本金180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10日
包海龙、冯美俊:
本院受理原告郭振全诉被告包海龙、冯美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22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包海龙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郭振全借款本金60000元,借款利息16170元(截至2021年2月24日),并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继续支付逾期利息从2021年2月25日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二、被告包海龙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郭振全借款本金39000元,利息6770元(截至2021年2月24日),并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继续支付逾期利息从2021年2月25日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三、被告冯美俊对借款60000元的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最终承担还款责任,有权向被告包海龙追偿;四、驳回原告郭振全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