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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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14期:第08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09-10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宋来金、李红叶:

本院受理原告杭锦后旗三道桥镇黄翠丽门市部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826民初11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宋来金、李红叶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给付原告杭锦后旗三道桥镇黄翠丽门市部欠款112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从2021年4月8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杭锦后旗人民法院三道桥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1年9月10日

孙旺旺:

本院受理原告侯强诉孙旺旺、白成贵、李满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25民初25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1年9月10日

刘福生:

本院已受理(2021)内0521民初5765号原告徐永春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1000元,利息23100元,本息共计341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于2021年11月26日上午8时30分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9月10日

陈石壮、韩都义乐:

本院已受理(2021)内0521民初5766号原告徐永春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23400元,利息18900元,本息共计42300元;2、要求二被告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于2021年11月26日上午8时50分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9月10日

白金壮、魏胖小:

本院已受理(2021)内0521民初5767号原告徐永春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6800元,利息16800元,本息共计33600元;2、要求二被告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于2021年11月26日上午9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9月10日

吴桂英:

本院已受理(2021)内0521民初5771号原告王色音那木拉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与被告离婚;2、婚后无财产、无存款、无房屋;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于2021年11月26日上午9时10分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9月10日

贾成、贾朝伦巴根那:

本院已受理(2021)内0521民初5810号原告李国明诉你们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二被告给付欠款本金78500元,支付利息43175元,本息共计121675元;2、要求二被告给付自2021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欠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计算利息至本息全部还清为止;3、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于2021年11月26日上午9时20分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9月10日

王海燕、包长河:

本院已受理(2021)内0521民初5814号原告李国明诉你们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二被告给付欠款本金25000元,支付利息15750元,本息共计40750元;2、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于2021年11月26日上午9时15分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9月10日

张永霞:

本院受理原告代宇与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826民初11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准予原告代宇与被告张永霞离婚;二、婚生子代纪平由原告代宇直接抚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杭锦后旗人民法院三道桥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1年9月10日

赵连胜: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申宏律师事务所诉你、许爱霞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4民初759号民事裁定书、(2021)内0104民初75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及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10日

李东胜:

本院受理原告张宝和诉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举证须知。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1年9月10日

曹志国:

本院受理原告张占文诉被告曹志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2民初26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曹志国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偿还原告张占文欠款3000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曹志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21年9月10日

包洪远:

本院受理原告王昕诉被告包洪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2民初55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包洪远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昕借款15000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9元,公告费6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包洪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10日

董月生: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董月生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9月10日

赵建国: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赵建国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9月10日

王海麟: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王海麟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9月10日

焦华敏: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焦华敏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9月10日

李军朝: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李军朝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9月10日

梁姝: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梁姝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9月10日

白浩: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白浩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9月10日

杨帆: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杨帆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9月10日

杨全胜: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杨全胜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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