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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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12期:第1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09-08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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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建财: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1年9月8日

吴男: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1年9月8日

杨利君: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1年9月8日

关利娜:

本院受理原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诉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1年9月8日

任毅: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星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2021年9月8日

范利东: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大世界商贸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2021年9月8日

海刚:

本院受理原告赵瑞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2021年9月8日

巴彦淖尔市盛通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杨鱼诉被告巴彦淖尔市盛通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应诉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8日

代铁山、李海梅:

本院受理的(2021)内0521民初2956号原告赵梅花与被告代铁山、李海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二人的送达地址不详,现依法向你二人公告送达本案的(2021)内0521民初29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代铁山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赵梅花借款本金10000元,支付利息4904元【3980元(10000元×2%×19.90个月,2018年12月23日至2020年8月19日)+924元(10000元×15.4%×0.60个年,2020年8月20日至2021年3月22日)】,本息合计14904元;二、被告代铁山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赵梅花自2021年3月23日至实际清偿日止,以实际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三、驳回原告赵梅花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9月8日

康然: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康然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9月8日

贺君: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贺君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9月8日

张兵: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张兵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9月8日

云振国: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云振国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9月8日

张国强: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张国强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9月8日

李密林:

本院受理原告赵美丽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21)内0826民初1428号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1年9月8日

杭锦后旗中冶矿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刘燕诉被告杭锦后旗中冶矿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廉政监督告知书、(2021)内0826民初1699号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2021年9月8日

白良智、邱玉梅:

本院受理原告李向东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21)内0826民初2176号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2021年9月8日

董福全:

本院受理的原告崔殿树与你、马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崔殿树请求判令:1、要求被告董福全偿还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19532元,本息合计59532元;2、要求被告董福全支付自2021年6月27日开始以未清偿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283%计算至借款本息清偿为止的利息;3、要求被告马清对被告董福全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9月8日

赵忠信、孙静华:

本院受理的(2021)内0521民初3096号原告李洪喜与被告赵忠信、孙静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二人的送达地址不详,现依法向你二人公告送达本案的(2021)内0521民初30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赵忠信、孙静华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李洪喜欠款136000元,支付利息22754.84元【19665.60元(136000元×6%×2.41个年,2018年3月22日至2020年8月19日)+3089.24元(136000元×3.85%×0.59个年,2020年8月20日至2021年3月21日)】,本息合计158754.84元;二、被告赵忠信、孙静华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李洪喜自2021年3月22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实际未给付的欠款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计算的利息;三、驳回原告李洪喜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9月8日

李艳杰:

本院受理的(2021)内0521民初2863号原告长岭县太平川镇农家乐种子经销处与被告李艳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的送达地址不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21)内0521民初28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李艳杰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长岭县太平川镇农家乐种子经销处欠款本金4820元,支付利息2454元,本息合计7274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9月8日

袁百岁:

本院受理的(2021)内0521民初3027号相金生与被告袁百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的送达地址不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21)内0521民初30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袁百岁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相金生借款43600元;二、驳回原告相金生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9月8日

赵洪柏:

本院受理的(2021)内0521民初2931号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赵洪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的送达地址不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21)内0521民初29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赵洪柏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6999元,支付利息23376.07元,本息合计40375.07元;二、被告赵洪柏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2021年3月12日至实际清偿日止,以实际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0.275‰计算的利息;三、驳回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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