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太平: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包太平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9月8日
赵英: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赵英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9月8日
郭秀芬: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郭秀芬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9月8日
吕慧忠: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吕慧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9月8日
李岗: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李岗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9月8日
武明旺:
原告内蒙古盛方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贸公司)与被告武明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21民初10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武明旺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内蒙古盛方商贸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6000元,并支付利息(以16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18日起至实际付清全部货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被告武明旺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山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1年9月8日
田青春: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代偿款55857.91元; 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保险费3933.38元;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至实际支付之日止(自2017年7月26日起,以本金59791.29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截至2020年11月9日的利息为8942.8元,本息合计为68734.1元);4、本案诉讼费、公告费、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1年9月8日
高峰: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代偿款21457.88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保险费1862.96元;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至实际支付之日止(自2016年12月1日起,以本金23320.84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截至2020年11月9日的利息为4217.3元,本息合计为27538.1元);4、本案诉讼费、公告费、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1年9月8日
王燕伟: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代偿款49808.07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保险费3072.9元;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至实际支付之日止(自2016年4月30日起,以本金52880.97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截至2020年11月9日的利息为11063元,本息合计为63944元);4、本案诉讼费、公告费、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1年9月8日
陈有福: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与被告陈有福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9月8日
金国华: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与被告金国华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9月8日
孙燕青: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与被告孙燕青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9月8日
刘刚: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与被告刘刚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9月8日
张慧玲: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赛罕支公司与被告张慧玲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9月8日
赵晓燕: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赛罕支公司与被告赵晓燕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9月8日
岩冰:
本院受理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与被告岩冰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9月8日
张志永:
本院受理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与被告张志永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9月8日
郝志国、王力平、王建平、安铁峰:
原告内蒙古睿银恒业企业咨询中心(有限合伙)与被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207民初95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8日
陈瑶、沈玉奎、刘科、马玉龙、马丽:
原告内蒙古睿银恒业企业咨询中心(有限合伙)与被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207民初148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8日
郭利平、杨静茹、王洪军:
原告内蒙古睿银恒业企业咨询中心(有限合伙)与被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207民初148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8日
高淑兰、王宽厚、孔庆宇、王文厚、李月芳:
原告内蒙古睿银恒业企业咨询中心(有限合伙)与被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207民初152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8日
乌兰察布市洪祥洗煤有限公司、贾根旺、贾官旺、李春英、崔鹏飞、王润平、王永平:
本院在执行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汇支行与乌兰察布市洪祥洗煤有限公司、贾根旺、贾官旺、李春英、崔鹏飞、王润平、王永平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为执行证书(2019)呼蒙正执字第27号,包含(2017)呼蒙正证内字第6458-6461号、(2018)呼蒙正证内字第6407号,执行证书(2019)呼蒙正执字第28号,包含(2017)呼蒙正证内字第6716-6719号、(2018)呼蒙正证内字第6408号,该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中,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风险告知书、拒不履行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21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