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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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12期:第12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09-08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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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宇:

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阿拉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你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2021年9月8日

佟连柱、尹乌云:

本院已受理原告张有与被告佟连柱、尹乌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521民初3496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佟连柱、尹乌云于本判决生效后给付原告张有欠款221000元;二、驳回原告张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29元,由原告张有负担214元,由被告佟连柱、尹乌云负担4615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佟连柱、尹乌云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9月8日

佟连柱、尹乌云:

本院已受理原告张旭与被告佟连柱、尹乌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521民初3497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佟连柱、尹乌云于本判决生效后给付原告张旭欠款172000元;二、驳回原告张旭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47元,由原告张旭负担1007元,由被告佟连柱、尹乌云负担374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佟连柱、尹乌云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9月8日

佟根柱、玉芹:

本院已受理原告张旭、张有与被告佟根柱、玉芹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521民初3637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佟根柱、玉芹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张有、张旭欠款130800元;二、驳回原告张有、张旭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85元,由原告张有、张旭负担869元,由被告佟根柱、玉芹负担2916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佟根柱、玉芹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9月8日

梁宝成:

本院已受理原告张俊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521民初4094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梁宝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俊峰借款21800元;二、被告梁宝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张俊峰利息1953.70元(21800元×3.85%÷360天×838天,从2019年1月2日至2021年4月19日);三、驳回原告张俊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5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梁宝成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9月8日

吴满仓:

本院已受理原告谭朝鲁门诉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521民初4096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被告吴满仓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谭朝鲁门欠款525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吴满仓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9月8日

杨继:

本院受理原告黄银柱与被告杨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被告杨继向原告偿还借款二笔,大写:肆万柒仟元,小写:47000元。二、从借款之日2021年6月21日至立案之日利息按2分/月计算,二笔利息共计玖万玖仟陆百元,计99600元,本息共计人民币壹拾肆万陆仟陆佰元,146600元。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支付。)、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8日

金所:

本院受理原告丁淑伟诉被告包常清、金所,第三人内蒙古安普消防工程、内蒙古天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传票、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8日

闫智慧:

本院受理原告张喻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原告提交的证据、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转普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8日

颜天生:

本院受理原告张秀清诉被告李娟、郭俊英、王天顺、边润玲、李树宇,第三人颜天生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原告张秀清不服,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为:1.确认涉案房产位于永春县石鼓镇社山村04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永春房权证石鼓镇字第013076号,土地证号为永春集用(2003)第2470号)属上诉人张秀清所有; 2.停止对涉案房产的执行,解除对涉案房产的查封措施。3.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各被上诉人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8日

徐玉宝:

本院受理再审申请人内蒙古万和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郑伟、郑德元、史书明、内蒙古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徐玉宝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穷尽一切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2民再21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四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8日

呼和浩特市友联养殖有限责任公司、邢浩晖、郝倩:

本院受理的内蒙古呼和浩特金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山支行诉呼和浩特市友联养殖有限责任公司、邢浩晖、郝倩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内蒙古呼和浩特金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山支行申请对邢浩晖、郝倩共同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构件街幸福小区南区商住楼1至2层5号、3号楼1至2层1号及新城区构件街幸福小区13号楼1层甲单元西户的范围进行评估。现依法向你公告通知派员(携授权委托书)到本院摇号室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现场勘验通知书及领取评估报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60日视为送达。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室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于选定评估机构后的第5日10时进行勘验现场,逾期不到不影响评估工作继续进行。公告期满后30日内领取评估报告,逾期不领取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自报告送达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视为无异议。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8日

李永平:

本院受理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行诉李永平公证债权纠纷一案,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行申请对李永平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兴安北路润宇国际家居中心E段9层906的房屋进行评估。现依法向你公告通知派员(携授权委托书)到本院摇号室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现场勘验通知书及领取评估报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60日视为送达。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室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于选定评估机构后的第5日10时进行勘验现场,逾期不到不影响评估工作继续进行。公告期满后30日内领取评估报告,逾期不领取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自报告送达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视为无异议。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8日

张慧慧:

本院受理的刘国栋诉张慧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刘国栋申请对张慧慧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玉泉区通顺西街大召旅游商贸住区B6号楼1单元18层1802号的房屋进行评估。现依法向你公告通知派员(携授权委托书)到本院摇号室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现场勘验通知书及领取评估报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60日视为送达。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室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于选定评估机构后的第5日10时进行勘验现场,逾期不到不影响评估工作继续进行。公告期满后30日内领取评估报告,逾期不领取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自报告送达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视为无异议。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8日

林亚烟、赵国林:

本院受理的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诉林亚烟、赵国林公证债权纠纷一案,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申请对林亚烟、赵国林共同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新城区哲里木路华辰电苑8号楼3至4层1单元302号的房屋进行评估。现依法向你公告通知派员(携授权委托书)到本院摇号室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现场勘验通知书及领取评估报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60日视为送达。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摇号室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于选定评估机构后的第5日10时进行勘验现场,逾期不到不影响评估工作继续进行。公告期满后30日内领取评估报告,逾期不领取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自报告送达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视为无异议。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8日

刘艳国:

本院受理的郭小川诉刘艳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郭小川申请对刘艳国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土默特金川开发区电力城西金川新城商住小区20号楼3单元101号的房屋进行评估。现依法向你公告通知派员(携授权委托书)到本院摇号室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现场勘验通知书及领取评估报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60日视为送达。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室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于选定评估机构后的第5日10时进行勘验现场,逾期不到不影响评估工作继续进行。公告期满后30日内领取评估报告,逾期不领取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自报告送达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视为无异议。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8日

王志菲: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卓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8日

内蒙古乾晨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李智诉杨少龙与你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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