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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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12期:第11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09-08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赵培廷、史美丽:

本院受理原告杭锦后旗河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陆有向、刘凤英、孙玉德、付玉梅、孙贞德、李治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826民初6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赵培廷、史美丽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偿还原告杭锦后旗河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及利息(从2017年12月15日至2018年12月10日按月利率7.9‰计算,2018年12月1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1.85‰计算);二、被告孙玉德、付玉梅、孙贞德、李治芳、陆有向、刘凤英对被告赵培廷、史美丽所负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杭锦后旗人民法院三道桥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1年9月8日

王保明:

本院受理石利凤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1)内0121民初2330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原告石利凤的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王保明返还借款20万元整及判决后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按20万元为基数,直至付清为止的利息;2、请求被告王保明承担诉讼费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1年9月8日

张宇光:

本院受理原告王秀云与被告张宇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52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8日

郭树伟:

本院受理原告王景民与被告郭树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62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8日

潘巴金:

本院受理原告王军、徐丽娅诉被告潘巴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潘巴金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211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8日

呼和浩特市润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张俊诉被告呼和浩特市润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49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8日

乔建华:

本院受理李燕茹诉乔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河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8日

陈雅锟:

本院受理毕力格诉陈雅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河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8日

内蒙古复兴牧业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刘婕诉被告史宪宇、侯建宇、内蒙古复兴牧业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侯建宇对(2021)内0105民初1750号民事判决不服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8日

内蒙古城诚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黄大明与被告内蒙古城诚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207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8日

内蒙古城诚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李小乐与被告内蒙古城诚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207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8日

内蒙古城诚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武迁与被告内蒙古城诚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207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8日

内蒙古城诚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任玉龙与被告内蒙古城诚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207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8日

田瑞霞: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鹏诉被告田瑞霞、哈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3397号案件的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8日

内蒙古旺贝软件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徐洪梅诉被告内蒙古旺贝软件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1005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8日

赵洪儒:

本院受理的原告郭兰敏诉被告赵洪儒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147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8日

呼和浩特市东普伟业科贸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施美珠和你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号:(2018)内0105执恢253号]一案中,申请人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建设咨询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依法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异121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8日

赵鹏:

本院受理呼王水龙诉赵鹏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3888号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查封赵鹏位于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成吉思汗大街恒大雅苑6号楼1单元601号房屋。查封期限为3年(2021年8月3日至2024年8月2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查封期间禁止任何人对被查封的财产进行处分,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违者,本院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8日

华德夫:

本院受理王玲诉张金兰、华德夫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8841号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查封华德夫名下的蒙AAE825大众牌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为2年(2021年8月2日至2023年8月1日止);查封华德夫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路永光巷送变电宿舍25号楼2单元2层3号房屋。查封期限为3年(2021年7月30日至2024年7月29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查封期间禁止任何人对被查封的财产进行处分,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违者,本院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8日

内蒙古花臣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亢磊、亢维英、亢锐、亢杰:

本院受理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大召支行申请执行内蒙古花臣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亢磊、亢维英、亢锐、亢杰公证债权文书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5执2805号之二执行裁定书(拍卖亢杰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哲里木路蔬菜公司宿舍2号楼4层4单元11号房屋)。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8日

杨吉胜、郭明飞:

本院受理内蒙古中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杨吉胜、郭明飞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5执166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拍卖杨吉胜蒙J C3717大众牌轿车,车辆询价结果已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进行公示)。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8日

左鹏:

本院受理内蒙古中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左鹏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5执159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拍卖左鹏蒙LCQ 253别克牌轿车,车辆询价结果已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进行公示)。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8日

于志明、贾利青:

本院受理李国平申请执行于志明、贾利青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5执恢729号执行裁定书(拍卖于志明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香榭花堤住宅小区13号楼3层4单元301号房屋一套)。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8日

王永飞:

本院受理的原告胡美腾诉被告王永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1)内0621民初1730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2、借款利息72960元(暂从借款之日按月利率1.28%计算至2021年4月6日)。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21年9月8日

刘永旺、安利霞:

本院受理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武川支行诉刘永旺、安利霞、王永平、唐永福、郝凌(2021)内0125民初1057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刘永旺、安利霞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潢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1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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