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分类信息
第15版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版 下一版
  •   标题    站内高级搜索
第4211期:第1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09-07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朝木日拉嘎:

本院受理原告金山与被告朝木日拉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7日

王久岩、李福兰: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丰田镇王宝良农资商店与被告王久岩、李福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21)内0502民初321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西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7日

靳文杰、王玲玲:

本院受理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武川支行诉兰二平、靳文杰、王玲玲、崔晓燕、曹河(2021)内0125民初1064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靳文杰、王玲玲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4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1年9月7日

孙子兵、杨爱梅、张云: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锦后旗支行与被告孙子兵、杨爱梅、张云、王计云、王计华、潘存国、王凤明、高继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826民初11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孙子兵、杨爱梅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锦后旗支行贷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以本金5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11月4日起至2020年11月3日止,按照年利率5.22%计算;从2020年11月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7.83%计算);二、被告张云、王计云、王计华、潘存国、王凤明、高继军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杭锦后旗人民法院三道桥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1年9月7日

赵培廷、史美丽:

本院受理原告杭锦后旗河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陆有向、刘凤英、孙玉德、付玉梅、孙贞德、李治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826民初6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赵培廷、史美丽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偿还原告杭锦后旗河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及利息(从2017年12月15日至2018年12月10日按月利率7.9‰计算,2018年12月1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1.85‰计算);二、被告孙玉德、付玉梅、李治芳、陆有向、刘凤英对被告赵培廷、史美丽所负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杭锦后旗人民法院三道桥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1年9月7日

魏振宏:

本院受理原告张虎珍与被告张秀云、魏振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4民初57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2021年9月7日

内蒙古蒙承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贾文斌与被告张永强、内蒙古蒙承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1)内0104民初16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7日

付勇:

本院受理原告杭锦后旗恒大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付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826民初13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付勇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给付原告杭锦后旗恒大生物技术有限公司饲料款本金144348元及利息(以144348元为基数,从2014年8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86元,公告费400元,诉讼费合计3586元,由被告付勇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四团队领取(2021)内0826民初1389号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1年9月7日

刘平平、孟成梅:

本院受理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武川支行诉王永刚、刘平平、孟成梅、闫还在、李素青、刘美云、闫彪(2021)内0125民初1175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刘平平、孟成梅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1年9月7日

许建军、张连:

本院受理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武川支行诉许建军、张连、黄慧、刘连云(2021)内0125民初1063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许建军、张连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1年9月7日

信浩: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川县支行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25民初75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1年9月7日

  
                     
友情链接
金启程2  -  金启程科技 

Copyright © 2011 内蒙古法制报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东街兴安丽景一号楼八楼   邮编:101501  电话:0471-4687547  传真:0471-4687547  邮箱:xxxxx@sina.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