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第14版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版 下一版
  •   标题    站内高级搜索
第4211期:第1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09-07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尚兴福:

本院受理原告乌兰察布市双源新型复合材料有限公司集宁区分公司诉被告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第三人尚兴福不服强制拆迁补偿决定一案,原告乌兰察布市双源新型复合材料有限公司集宁区分公司现已申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即视为送达。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7日

韩存良:

本院受理原告裴放提诉被告韩存良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602民初33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准予原告裴放提与被告韩存良离婚;2.婚生女韩璐(2012年7月22日出生)、婚生女韩宇(2016年11月4日出生)跟随原告裴放提共同生活,被告韩存良每月给付韩璐、韩宇每人抚养费900元,每半年给付一次从2021年9月1日起至小孩18周岁止。被告韩存良在不影响小孩正常的学习和生活的情况下有探视小孩的权利,原告裴放提应予以协助。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裴放提负担200元,退还原告裴放提2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二楼2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和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7日

曹生云:

原告王永成诉被告武飞云、第三人曹生云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602民初19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王永成支付工程款177120元;二、被告武飞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永成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基数182120元x时间从2015年8月31日起至2018年2月13日×年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基数177120元x时间从2018年2月14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年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基数177120元×时间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年利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5100.78元,由被告武飞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综合审判庭第422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7日

王耀军、单军、苏建宏、赵晓云: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大江控股有限公司诉被告王耀军、单军、苏建宏、赵晓云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602民初61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摘要:一、被告王耀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大江公司股权转让款252万元、违约金240885元及以252万元为基数从2020年8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违约金;二、被告单军、苏建宏、赵晓云对上述股权转让款及违约金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887.08元,由被告王耀军、单军、苏建宏、赵晓云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罕台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7日

白雅洁:

本院在办理申请人白凌赫与被申请人白雅洁诉前保全一案。本院受理后做出(2021)内0602财保36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白雅洁在鄂尔多斯市富兴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分红及租金,保全金额3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东胜区人民法院2楼诉讼服务中心1号窗口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7日

单飞、郝双敏:

本院在执行胡武军与单飞、郝双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9)内0924民初1584号民事判决书,该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中,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风险告知书、拒不履行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21年9月7日

宝恒(北京)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单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单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1)内执7号指定执行裁定书、本院(2021)内71执5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你自本院公告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已生效的(2019)内民初2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021年9月7日

保利龙马能源(大连)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单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单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1)内执7号指定执行裁定书、本院(2021)内71执5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你自本院公告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已生效的(2019)内民初2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021年9月7日

北京益众邦投资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单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单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1)内执7号指定执行裁定书、本院(2021)内71执5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你自本院公告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已生效的(2019)内民初2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021年9月7日

刘岸:

本院在执行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1)内执7号指定执行裁定书、本院(2021)内71执5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你自本院公告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已生效的(2019)内民初2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021年9月7日

申杲华:

本院在执行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1)内执7号指定执行裁定书、本院(2021)内71执5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你自本院公告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已生效的(2019)内民初2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021年9月7日

苏司兰能源(天津)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单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单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1)内执7号指定执行裁定书、本院(2021)内71执5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你自本院公告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已生效的(2019)内民初2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021年9月7日

赵艳:

本院在执行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1)内执7号指定执行裁定书、本院(2021)内71执5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你自本院公告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已生效的(2019)内民初2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021年9月7日

郝彩霞:

本院在执行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中心支公司与你保险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71执18号执行裁定书、(2021)内71执1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2021)内71执18号之二执行裁定书、(2021)内71执18号之三执行裁定书。本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021年9月7日

刘耀国:

本院在执行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中心支公司与你保险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71执20号执行裁定书、(2021)内71执2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021年9月7日

韩海明:

本院受理的原告吴彦杰与被告韩海明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21)内0502民初7566号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吴彦杰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2.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婚生子韩佳辉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每月2000元。3、本案诉讼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北郊法庭公开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7日

李国强:

本院受理原告包实现与被告李国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21)内0502民初268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西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7日

杨新会、于丹丹:

本院受理原告赵志全与被告杨新会、于丹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笫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西郊法庭公开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7日

靳文杰、王玲玲:

本院受理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武川支行诉兰二平、靳文杰、王玲玲、崔晓燕、曹河(2021)内0125民初1065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靳文杰、王玲玲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1年9月7日

贾燕兵、杨小华:

本院受理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与张凯强、杨秀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举证须知、监督卡,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316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1年9月7日

刘近长、褚月梅、曲瑞春: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庆源安华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诉被告刘近长、褚月梅、曲瑞春、刘震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内0121民初2794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1年9月7日

张凯强:

本院受理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与贾燕兵、杨小华、杨秀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举证须知、监督卡,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316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目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1年9月7日

朱红霞、王瑞庭:

本院受理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内0121民初2077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1年9月7日

  
                     
友情链接
金启程2  -  金启程科技 

Copyright © 2011 内蒙古法制报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东街兴安丽景一号楼八楼   邮编:101501  电话:0471-4687547  传真:0471-4687547  邮箱:xxxxx@sina.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