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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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11期:第1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09-07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张剑琴、张海洋: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永杰诉被告张剑琴、张海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应诉法律文书,现依法公告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7日

武志峰:

本院受理原告图木勒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4民初149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7日

孙娟:

本院受理原告吴小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4民初163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7日

内蒙古道仁和装潢材料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新城区凯圆装饰材料经销部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7日

宋震宇:

本院受理原告张金坤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7日

杨喜刚(曾用名:杨新刚):

本院受理原告李永华、李红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7日

魏海波:

本院受理的原告宋小惠与被告魏海波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502民初46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原告宋小惠与被告魏海波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宋小惠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北郊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7日

马振东:

本院受理原告马振东与被告刘宇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02民初291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西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7日

胡胜利:

本院受理原告尤聿凯与被告胡胜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02民初337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西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7日

钟继明、李龙:

本院受理原告张羊换与被告钟继民、李龙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4民初25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7日

兰果果、丁磊: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锦后旗支行与被告兰果果、李有军、丁磊、丁强仁、彭交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826民初4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兰果果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锦后旗支行贷款本金39998.61元及利息(从2019年9月29日至2020年9月28日按年利率5.22%计算;从2020年9月29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7.83%计算);二、被告李有军、丁磊、丁强仁、彭交其对被告兰果果所负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杭锦后旗人民法院三道桥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1年9月7日

刘翠枝、尹忠海: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锦后旗支行与被告尹其鲁、刘翠枝、尹连茂、杨生瑞、杨俊仁、尹连胜、李济文、尹忠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826民初11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尹其鲁、刘翠枝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锦后旗支行贷款本金24621.95元及利息(利息从2021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本金24621.95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9.135%计算);二、被告尹连茂、杨生瑞、杨俊仁、尹连胜、李济文、尹忠海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杭锦后旗人民法院三道桥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1年9月7日

王二忠:

本院在执行郭根前申请执行王二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中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公告向你送达(2021)内0802执81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当事人缴款通知书、执行裁定书(冻结)、(2021)内0802执81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冻结)、(2021)内0802执813号之三执行裁定书(扣划)。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7日

邓纪:

本院在执行巴彦淖尔市吉兴商贸有限公司与邓纪、刘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公告向你送达(2021)内0802执恢679号执行裁定书(拍卖裁定)、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通知书、现场勘验财产到场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7日

王英杰、付璟琦:

本院受理原告沙秀琴、李德慧与你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依法传唤你们拒不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782民初142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2021年9月7日

冯艳华:

本院受理原告牙克石市新工法律服务所与你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人民法院2021年9月7日

鲍宝山、科尔沁左翼中旗大玉儿炒米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白清峰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73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9月7日

齐格日乐: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宝龙山助丰农资经销处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9月7日

包呼格吉乐吐: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旺农丰化肥经销处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9月7日

刘金山: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旺农丰化肥经销处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9月7日

关海山、张沙仁格日乐: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农泽农资专业合作社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9月7日

刘嘎日达:

本院受理原告谢田荣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9月7日

包八斤:

本院受理原告张殿义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9月7日

包宝成:

本院受理原告张殿义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9月7日

包布仁满达:

本院受理原告张殿义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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