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第12版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版 下一版
  •   标题    站内高级搜索
第4211期:第12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09-07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高强:

本院受理原告田袤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高强、呼和浩特市武川至格根塔拉一级公路建设管理办公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照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25民初9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1年9月7日

周巧林:

本院受理原告苏国春诉周巧林离婚纠纷一案,依照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25民初52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1年9月7日

呼和浩特市真色彩塑业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泓利泰供暖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呼和浩特市真色彩塑业有限责任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供暖费345393元;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供暖费违约金,自应付款之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至欠付供暖费全部付清之日止,截止到2021年5月15日为227012.4元;以上两项合计为:572951.4元。3.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7日

谢国伟:

本院受理原告新城区裕景陶瓷经销部诉被告谢国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谢国伟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请求依法判令三被告共同支付原告购货款40304元;2、判令三被告共同支付原告逾期支付购货款的违约金特4812元,(以40304元为基数,按照月息4.75%计算,从2018年12月3日起直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现暂计至2021年6月8日.合计45116元)、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及(2021)内0102民初634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7日

石智泉: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天瑞得热力有限公司诉被告石智泉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石智泉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拖欠的供热费人民币35754.36元及延迟履行利息(以35754.36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利率计算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后附计算清单)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及(2021)内0102民初655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7日

鲁小芳、刘锦峰、丁静、候峰、苗光光、潘二利:

本院受理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诉被告鲁小芳、刘锦峰、丁静、候峰、苗光光、潘二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鲁小芳、刘锦峰、丁静、候峰、苗光光、潘二利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请求判令被告鲁小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29500元,偿还利息1531.05元;2.请求判令被告鲁小芳向原告支付从逾期还款之日起未付借款本金、借款利息之罚息及复利,以未付借款本金、借款利息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6.2%的标准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暂计算至2021年4月18日计人民币9860.41元;3.请求判令被告鲁小芳向原告支付贷款金额5%的违约金计人民币1475元;4.请求判令被告鲁小芳向原告支付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费等费用,前期律师费为人民币147.5元,后期以实际发生金额为准;5.请求判令被告刘锦峰对上述借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被告候峰、丁静、苗光光、潘二利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6.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公告费、保全费用。(以上诉讼请求共计人民币:42513.96元)]、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及(2021)内0102民初500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7日

丁静、候峰、苗光光、潘二利、鲁小芳、刘锦峰:

本院受理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诉被告丁静、候峰、苗光光、潘二利、鲁小芳、刘锦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丁静、候峰、苗光光、潘二利、鲁小芳、刘锦峰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请求判令被告候峰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49000元,偿还利息2538.42元:2.请求判令被告候峰向原告支付从逾期还款之日起未付借款本金、借款利息之罚息及复利,以未付借款本金、借款利息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6.2%的标准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暂计算至2021年4月18日计人民币16376.64元;3请求判令被告候峰向原告支付贷款金额5%的违约金计人民币2450元; 4.请求判令被告候峰向原告支付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费等费用,前期律师费为人民币245元,后期以实际发生金额为准;5.请求判令被告丁静对上述借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被告鲁小芳、刘锦峰、苗光光、潘二利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6.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公告费、保全费用。以上诉讼请求共计人民币: 68160.06元)、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及(2021)内0102民初500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7日

苗光光、潘二利、鲁小芳、刘锦峰、丁静、候峰:

本院受理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诉被告苗光光、潘二利、鲁小芳、刘锦峰、丁静、候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苗光光、潘二利、鲁小芳、刘锦峰、丁静、候峰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请求判令被告苗光光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48999.2元,偿还利息279.55元:2.请求判令被告苗光光向原告支付从逾期还款之日起未付借款本金、借款利息之罚息及复利,以未付借款本金、借款利息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6.2%的标准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暂计算至2021年4月18日计人民币15611.58元;3.请求判令被告苗光光向原告支付贷款金额5%的违约金计人民币2450元;4.请求判令被告苗光光向原告支付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费等费用,前期律师费为人民币245元,后期以实际发生金额为准;5.请求判令被告潘二利对上述借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被告鲁小芳、刘锦峰、候峰、丁静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6.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公告费、保全费用。以上诉讼请求共计人民币:67585.33元)、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及(2021)内0102民初500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7日

武建军:

本院受理原告回民区宏达昊泽二手车信息服务部诉被告武建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77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武建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回民区宏达昊泽二手车信息服务部支付购车款442000元及利息(以442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0年12月17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回民区宏达昊泽二手车信息服务部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7日

内蒙古心达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李建华诉被告内蒙古心达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23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李建华与被告内蒙古心达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心达便民超市合作协议》;二、被告内蒙古心达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李建华退还租赁费16425元;二、驳回原告李建华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7日

内蒙古鼎信投资有限公司、杨声宇:

本院受理原告赵法伟与被告高建军、内蒙古鼎信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杨声宇、内蒙古金石蒙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内蒙古龙兴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内蒙古铭源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执行程序中的异议之诉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及高建军提出的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及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7日

薛永来:

本院受理原告李占红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7日

段建忠:

本院受理原告陈建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7日

王玲丽:

本院受理原告董建国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7日

王健:

本院受理原告张志明诉被告王健民间借货纠纷一案,案号:(2021)内0121民初1520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1年9月7日

尹忠海: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锦后旗支行与被告尹连茂、杨桃花、杨生瑞、杨俊仁、尹连胜、李济文、尹忠海、尹其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826民初11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尹连茂、杨桃花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锦后旗支行贷款本金48868.41元及利息(利息从2020年12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本金48868.41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83%计算);二、被告杨生瑞、杨俊仁、尹连胜、李济文、尹忠海、尹其鲁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杭锦后旗人民法院三道桥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2021年9月7日

尹忠海: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锦后旗支行与被告杨生瑞、赵慧、杨俊仁、尹连胜、李济文、尹连茂、尹忠海、尹其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826民初4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杨生瑞、赵慧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殷份有限公司杭锦后旗支行贷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以本金5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11月27日起至2020年11月26日止,按照年利率5.22%计算;从2020年11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7.83%计算);二、被告杨俊仁、尹连胜、李济文、尹连茂、尹忠海、尹其鲁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杭锦后旗人民法院三道桥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1年9月7日

尹忠海: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锦后旗支行与被告杨俊仁、王青云、尹连胜、李济文、尹连茂、尹忠海、杨生瑞、尹其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826民初4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杨俊仁、王青云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锦后旗支行贷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以本金5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12月1日起至2020年11月30日止,按照年利率5.22%计算;从2020年12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7.83%计算);二、被告尹连胜、李济文、尹连茂、尹忠海、杨生瑞、尹其鲁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杭锦后旗人民法院三道桥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2021年9月7日

  
                     
友情链接
金启程2  -  金启程科技 

Copyright © 2011 内蒙古法制报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东街兴安丽景一号楼八楼   邮编:101501  电话:0471-4687547  传真:0471-4687547  邮箱:xxxxx@sina.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