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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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11期:第11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09-07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毛鲜平: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与被告毛鲜平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内7101民初25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1年9月7日

范明、范鸿: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中心支公司诉你二人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二人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九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1年9月7日

贾璐: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九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1年9月7日

崔九林: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与被告崔九林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内7101民初23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1年9月7日

程伟: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与被告程伟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内7101民初24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1年9月7日

刘文德: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与被告刘文德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内7101民初25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1年9月7日

郭占三: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与被告郭占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内7101民初26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1年9月7日

陈义江: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与被告陈义江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内7101民初24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1年9月7日

宋立锋: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与被告宋立锋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内7101民初24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1年9月7日

雷占胜: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与被告雷占胜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内7101民初25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1年9月7日

王静: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与被告王静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内7101民初27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1年9月7日

曹杰: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航威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曹杰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7日

内蒙古真色彩软件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市真色彩塑业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齐桂敏与被告内蒙古真色彩软件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市真色彩塑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7日

董学良: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一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原告提交的证据、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转普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7日

贾凯芹:

本院受理原告刘怀超诉被告贾凯芹名誉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传票、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7日

呼和浩特市诚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徐先明诉被告呼和浩特市诚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10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驳回原告徐先明的诉讼请求。诉讼费:案件受理费收取人民币100元,公告费200元,由原告徐先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7日

索海英: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索海英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9月7日

薛敏: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薛敏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9月7日

滕文献: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腾文献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9月7日

段成香: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段成香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9月7日

高满仓: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高满仓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9月7日

屈咏文:

本院受理上诉人李元祥、李胜祥、宝泉与被上诉人屈咏文,原审第三人阿巴嘎旗鑫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25民终1170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9月7日

乔宇:

本院受理原告李润钱诉乔宇(2021)内0125民初1318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乔宇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1年9月7日

卢永平: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土默特右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221民初304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1年9月7日

白玉峰:

本院受理原告贾文华诉被告白玉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23民初51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2021年9月7日

内蒙古隆庆化工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我院受理的内蒙古金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内蒙古隆庆化工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内蒙古金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对被执行人内蒙古隆庆化工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呼伦南路118号17、18层的房屋进行评估。现依法向你公告通知派员(携授权委托书)到本院执行局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现场勘验通知书及领取评估报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于选定评估机构后的第5日上午10时进行勘验现场,逾期不到,不影响评估工作继续进行。公告期满后30日内领取评估报告,逾期不领取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自报告送达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视为无异议。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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