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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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11期:第10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09-07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于彩霞: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与被告于彩霞保险人代为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内7101民初26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1年9月7日

岳建平: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与被告岳建平保险人代为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内7101民初26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1年9月7日

冯树凯: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与被告冯树凯保险人代为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内7101民初23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1年9月7日

赵旭东: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中心支公司诉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铁路运输法密2021年9月7日

张金萍、高五:

本院受理原告磴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张金萍、高五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内0822民初1792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2021)内0822民初1792号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张金萍偿还借款本金81000元及利息;二、判令被告高五对被告张金萍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偿还责任;三、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磴口县人民法院

2021年9月7日

刘喜柱: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刘喜柱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9月7日

张海顺: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张海顺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9月7日

王建伟: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王建伟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9月7日

张军: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张军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9月7日

王瑞强: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王瑞强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9月7日

辽宁恒昌医疗管理投资有限公司、詹明洪、陈建芳、詹明雄: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佘治眺与被执行人辽宁恒昌医疗管理投资有限公司、詹明洪、呼和浩特市贝格口腔门诊部(普通合伙)、陈建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佘治眺向本院申请追加第三人詹明雄、郭志刚、杨尚宜为本案的被执行人。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2执异122号执行裁定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7日

徐俊、刘海平、张金萍、高五:

本院受理原告磴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徐俊、刘海平、张金萍、高五、巴彦淖尔市山圣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内0822民初1794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2021)内0822民初1794号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徐俊、刘海平偿还借款本金2990000元及利息;二、判令被告巴彦淖尔市山圣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张金萍、高五对被告徐俊、刘海平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偿还责任;三、判令五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磴口县人民法院

2021年9月7日

包头河西电厂铁路货运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神煜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锡林郭勒分行诉本诉被告锡林郭勒元和路桥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内蒙古元和(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内蒙古元和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包头河西电厂铁路货运有限责任公司、被告鄂尔多斯市神煜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刘忠元、被告王晓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0)内25民初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9月7日

徐俊、刘海平、张金萍、高五:

本院受理原告磴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徐俊、刘海平、张金萍、高五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内0822民初1793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2021)内0822民初1793号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张金萍、高五偿还借款本金579388元及利息;二、判令被告徐俊、刘海平对被告张金萍、高五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偿还责任;三、判令四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磴口县人民法院

2021年9月7日

边俊平: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边俊平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9月7日

朱军龙: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朱军龙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9月7日

范月青: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范月青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9月7日

李亚文: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李亚文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9月7日

苏永胜: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苏永胜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9月7日

杨志慧、徐铭: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鸿运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二人、内蒙古凯阳煤炭运销有限公司、张振业、焦德胜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因本案中止审理,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7101民初190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1年9月7日

哈斯巴根:

本院受理原告国志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400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9月7日

白八斤:

本院受理的(2021)内0521民初5526号原告吴桂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000元,利息8100元,本息合计:13100元;2.要求被告给付利息从2020年8月17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按民间借贷市场利率四倍计息;3.案件受理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9月7日

高大权:

本院受理的(2021)内0521民初4814号原告赵金萍与被告高大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赵金萍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2000元,本息合计:20294元;2.要求被告给付借款利息:8294元,从2016年12月20日至2021年6月20日12000元×1分28×54个月;3.要求被告给付自2021年6月2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1分28的利息计算;4.要求案件受理费用由被告负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2月1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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