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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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11期:第09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09-07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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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锁林:

本院受理的(2021)内0521民初5533号原告何凤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2400元;2.案件受理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9月7日

赵永生:

本院受理原告国志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402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9月7日

王玉青、王国红:

本院受理的(2021)内0521民初5098号原告陈德胜与被告王玉青、王国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陈德胜诉请:1.要求二被告共同偿还借款本金:6000元,本息合计:9870元。2.要求二被告给付借款利息:3870元,从2017年12月22日至2021年7月22日6000元×1分5×43个月;3.要求二被告给付至2021年7月22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1分5的利息计算。4.要求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负担。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2月1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9月7日

高强:

本院受理原告田袤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高强、呼和浩特市武川至格根塔拉一级公路建设管理办公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照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25民初9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1年9月7日

周巧林:

本院受理原告苏国春诉周巧林离婚纠纷一案,依照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25民初52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1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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