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桂秀、周润英、安春灵、李爱春、张伟、安巧灵:
本院受理的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与被告杨桂秀、周润英、安春灵、李爱春、张伟、安巧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14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杨桂秀、周润英向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支付截止至2021年2月2日的借款本金74,094.42元,罚息及复利21,272.6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付清;二、被告杨桂秀、周润英按照《微小企业农户联保借款合同》的约定向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支付从2021年2月3日起欠付的罚息及复利,直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被告杨桂秀、周润英向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支付违约金4,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付清;四、被告杨桂秀、周润英向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支付律师费370.47元,公告费3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付清;五、被告安春灵、李爱春、张伟、安巧灵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六、驳回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3日
席生:
本院受理原告武日娜诉被告席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929民初6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席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武日娜借款本金97550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9755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从2018年1月31日开始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1年9月3日
马海斌:
本院受理杨银贵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929民初35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1年9月3日
郝宾: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子王旗支行诉你与王永福、王满有、郭福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1年9月3日
武朝阳:
本院受理刘根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929民初148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1年9月3日
王志军:
本院受理原告塔娜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1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