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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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10期:第07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09-03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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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建佳:

本院受理原告安玉梅、高春秀诉被告罗建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10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3日

贾胜利: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艾派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贾胜利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2民初16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贾胜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内蒙古艾派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给付50349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50349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自2021年3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内蒙古艾派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3日

王利俊:

本院受理原告包头红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利俊、刘素梅、第三人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2135号民事判决书,判项为: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被告王利俊偿还原告包头红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为其向第三人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垫付的贷款95830元及利息(以95830元为基数,从2012年3月2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包头红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996元,由被告王利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3日

贺东梅、杨志强:

本院受理原告包头红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贺东梅、杨志强、第三人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2133号民事判决书,判项为: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被告杨志强、贺东梅偿还原告包头红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为其向第三人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垫付的贷款288280元及利息(以288280元为基数,从2012年6月3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包头红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350元,由被告杨志强、贺东梅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3日

寇明旺:

本院受理的霍正福申请执行寇明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寇明旺所有的名下位于兴和县城关镇会展中心南二环北路经典国际商住小区3号楼综合楼S-1、S-2、S-3三套门脸房房屋进行拍卖。经二次网络拍卖均已流拍,流拍价为3251592元。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约谈申请人,申请人书面同意以物抵债。现公告送达(2020)内0102执恢99号执行裁定书:一、将被执行人寇明旺所有的名下位于兴和县城关镇会展中心南二环北路经典国际商住小区3号楼综合楼S-2一套门脸房房屋作价1268121元,交付申请执行人霍正福。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霍正福时起转移。二、申请执行人霍正福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项仅适用于需办理过户手续的财产)。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3日

何泉:

关于佟浩申请执行何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对被执行人何泉所有的手机号码13238444444进入评估拍卖程序。该手机号评估价格为49800元,现公告送达上述手机号内科瑞评报字[2021]第003号评估报告、拍卖通知书及拍卖裁定书,本院对上述手机号第一次拍卖价格以评估价为基数,一拍起拍价即为49800元,竞价增加幅度为3000元,保证金数额5000元,如第一次拍卖流拍,本院将再以第一次流拍价格的基数降幅15%进行第二次拍卖,二拍起拍价42330元,拍卖情况请关注淘宝网上的司法拍卖(网址为:ht t p://s f.t a oba o.com/0471/01)。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3日

索平刚、肖丽娜、邢挨梅、李兴胜:

本院受理的原告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索平刚、肖丽娜、邢挨梅、李兴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索平刚、肖丽娜偿还金融借款本金29,985.04元及约定利息、罚息,截至2021年6月20日,逾期利息为32805.23元,本息共计62,790.27元。剩余利息、罚息从2021年6月21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逾期利率和借款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收利息和罚息;2.判令被告邢挨梅、李兴胜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3.判令四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事实与理由:被告向原告借款后未按约还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1)内0102民初695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3日

李顺义:

本院受理原告王雷诉被告李顺义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王雷的诉讼请求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李顺义偿还原告代偿款12150元,并从实际代偿之日起,以1215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付利息至还清款之日止。共计6038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五楼第十四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3日

高景华、米兰、韩虎、王雄威、高丹丹:

本院受理的(2021)内0207民初2270号原告包头市南郊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高景华、米兰、韩虎、王雄威、高丹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三楼第八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3日

刘小平、郝智军、刘永:

本院受理的(2021)内0207民初1790号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青信支行与被告刘小平、郝智军、刘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三楼第八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3日

杨丽桃、郭春生、杨春桃、姚俊生:

本院受理的(2021)内0207民初2109号原告包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杨丽桃、郭春生、杨春桃、姚俊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三楼第八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3日

王双伟、赵美蓉、闫胜利:

本院受理的(2021)内0207民初2011号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居然支行与被告王双伟、赵美蓉、闫胜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三楼第八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3日

张银、许慧俊、郭雪梅: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银、许慧俊、郭雪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207民初197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3日

李向南: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旭辉与被告李向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207民初84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3日

高乐: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东诉被告高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1)内0621民初2012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21000元,至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偿清为止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4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21年9月3日

刘立枫、刘致枫:

本院受理的原告高慧诉被告刘立枫、刘致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1)内0621民初1304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200000元及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2、被告刘致枫承担担保责任。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21年9月3日

王文清:

本院受理的原告孙瑞峰诉被告王文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1)内0621民初1304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48000元及利息118795.6元,本息合计466795.6元,并支付从2021年3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借款本金按人民银行一年期基础利率3.85%四倍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21年9月3日

苗建平、苗英:

本院在办理申请人郑荣与被申请人苗建平、苗英诉前保全一案。本院受理后作出(2021)内0602财保36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依法查封被申请人苗英名下位于东胜区郝家圪卜24号白领公寓小区8号楼1单元702室(合同编号:2011-0032462号)房产,查封期限为3年。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东胜区人民法院2楼诉讼服务中心1号窗口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3日

袁贵生:

本院受理原告王东计与被告鄂尔多斯市大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邬混林、李云、袁贵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追加当事人通知书(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钢材款487208.60元,违约金146162.58元,合计633371.18元;2、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从起诉之日起至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3、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801(铜川法庭)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的30日,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15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3日

王丽明、乔玉琴、何伟明、张平元、张永泉、李小军、杨海军: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亿恒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王丽明、乔玉琴、何伟明、张平元、张永泉、李小军、杨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主要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万元;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从借款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暂计算至2021年3月1日,共计575.56万元(以300万元本金按照月利率1.8%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为546.3万元;从2020年8月20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算至2021年3月1日的利息为29.26万元);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全部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2021)内0602民初1415号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东胜区人民法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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