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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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10期:第06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09-03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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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水灵:

本院受理原告魏士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502民初104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东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3日

胡艺凡:

本院受理原告李瀚宸诉被告胡艺凡(2021)内0125民初260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25民初260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1年9月3日

陈福:

本院受理原告吴玉苓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南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依法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3日

孙慧慧:

本院受理原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与被告孙慧慧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7102民初344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将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9月3日

康春霞:

本院受理原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与被告康春霞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7102民初340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将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9月3日

刘平:

本院受理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平、李天翔、王改、郭占兵、刘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2021)内0826民初2235号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1年9月3日

乔玉贵:

本院受理(2021)内0929民初163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子王旗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答辩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2021年9月3日

安春灵、李爱春、杨桂秀、周润英、张伟、安巧灵:

本院受理的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与被告安春灵、李爱春、杨桂秀、周润英、张伟、安巧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14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安春灵、李爱春向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支付截止至2021年2月2日的借款本金80000元,利息1,789.88元,罚息及复利25711.0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付清;被告安春灵、李爱春按照《微小企业农户联保借款合同》的约定向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支付从2021年2月3日起欠付的罚息及复利,直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被告安春灵、李爱春向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支付违约金4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付清;四、被告安春灵、李爱春向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支付律师费400元,公告费3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付清;五、被告杨桂秀、周润英、张伟、安巧灵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六、驳回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3日

张伟、安巧灵、杨桂秀、周润英、安春灵、李爱春:

本院受理的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与被告张伟、安巧灵、杨桂秀、周润英、安春灵、李爱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14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伟、安巧灵向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支付截止至2021年2月2日的借款本金80000元,利息95.76元,罚息及复利25373.3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付清;二被告张伟、安巧灵按照《微小企业农户联保借款合同》的约定向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支付从2021年2月3日起欠付的罚息及复利,直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被告张伟、安巧灵向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支付违约金4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付清;四、被告张伟、安巧灵向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支付律师费400元,公告费3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付清;五、被告杨桂秀、周润英、安春灵、李爱春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六、驳回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3日

吴金明:

本院受理原告刘艳新与被告吴金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3日

肖春剑:

本院受理原告杨贺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庭前调解预约函、民事行政检察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依法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3日

杨高博:

本院受理原告于洋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庭前调解预约函、民事行政检察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依法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3日

张福栋: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高海燕与被执行人张福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21执186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在送达之后第3日传唤你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执行局接受询问,并且本院可以不以发出执行通知为前提,根据需要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1年9月3日

刘银怀、戎翠芳: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庆源安华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诉你二人及李金柱、王芬先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举证须知、监督卡,限你们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316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目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1年9月3日

刘会林:

本院受理原告杨国红诉你离婚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502民初393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东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3日

罗冬梅:

本院受理原告石琴则、王海刚、王海涛诉被告罗冬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624民初2037号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举证责任通知书、告知审判组织成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庭前调解建议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棋盘井法庭四号审判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人民法院2021年9月3日

白银城(曾用名白银成):

本院受理原告雷秀红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305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9月3日

塔娜:

本院受理原告李艳志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31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被告塔娜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李艳志欠款本金13000元。案件受理费125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塔娜承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9月3日

包布和:

本院受理的(2021)内0521民初5603号原告包小坤与被告包布和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包布和立即给付工程拖欠款46000元;2.要求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包布和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9月3日

布和巴雅尔:

本院受理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中心支公司与被告布和巴雅尔、程浩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9月3日

梁树旺、杨永光、梁琛博、刘海清、霖霖: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韩亮与被执行人梁树旺、杨永光、梁琛博、刘海清、霖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李忠请求将本案的申请执行人由韩亮变更为申请人李忠。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602执异36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韩亮与梁树旺、杨永光、梁琛博、刘海清、霖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2)东法民初字第3536号民事调解书]的申请执行人由韩亮变更为李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中心一号窗口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3日

康喜乐: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右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和被告武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1年9月3日

石霞:

本院受理原告刘雪峰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1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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