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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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10期:第0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09-03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王银:

本院受理原告刘春艳诉你、杨向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4民初1932号民事裁定书、(2021)内0104民初193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2021)内0104民初193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及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3日

巴彦淖尔市爱诺婚礼策划有限公司、赵旭东:

本院受理的原告临河区恒艺广告设计部诉被告巴彦淖尔市爱诺婚礼策划有限公司、赵旭东广告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应诉法律文书,现依法公告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2021年9月3日

李幸福:

本院受理原告郭媛岚诉你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4民初185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3日

张文义:

本院受理原告李占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4民初442号民事裁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3日

白玉峰: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小二金服商务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白玉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转普裁定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八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3日

邓娜芬: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高信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邓娜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转普裁定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八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3日

格根赞登: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小二金服商务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格根赞登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转普裁定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八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1年9月3日

李小龙: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小二金服商务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小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转普裁定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八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3日

屈芳瑞: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小二金服商务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屈芳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转普裁定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八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3日

王慧慧: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小二金服商务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慧慧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转普裁定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八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3日

王永红: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小二金服商务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永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转普裁定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八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3日

于国胜: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小二金服商务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于国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转普裁定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八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3日

内蒙古复兴牧业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回民区恒诺建材市场绿世界硅藻泥销售部诉被告内蒙古复兴牧业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269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3日

内蒙古东创新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洋诉被告内蒙古东创新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1021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3日

韩金花:

本院受理原告包其木德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502民初251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东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3日

吕祥:

本院受理原告杨丽娜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502民初138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东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3日

董国清: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庆源安华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诉你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举证须知。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1年9月3日

李玉成: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内蒙古鲁源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杜晓若、李玉成、浩仁塔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利害关系人)武英芝对本院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2执异439号异议申请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3日

木哈代斯:

本院受理原告郭继刚与被告木哈代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902民初145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集宁区人民法院白海子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3日

宣建强、张箭茹:

本院受理原告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25民初86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调解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1年9月3日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日购超市: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杰元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日购超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被告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日购超市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一、判令被告人立即支付原告货款34104.32元以及逾期付款损失17424.02元(利息以34104.32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类同期贷款逾期罚息利率即年利率9%,暂从2015年11月28日计算至2021年7月19日5年零247天),本息合计:51528.34元,逾期付款损失支付至实际清偿全部欠付货款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及(2021)内0102民初806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3日

张利忠: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兴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利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44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被告张利忠偿还原告内蒙古兴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本金共计5834.46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从2021年4月26日起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内蒙古兴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张利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3日

孙林春:

本院受理原告李兵诉被告孙林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被告长时间共借钱玖千元整(9000元)不还,原告希望被告尽快还清玖千元整(9000元)】、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3日

张志方:

本院受理原告孙家海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1)内0121民初1510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原告孙家海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本金贰拾柒万元整(¥:270000);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1年9月3日

刘彩军、付元在:

本院受理孔月英、侯永胜、侯永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1)内0121民初2473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原告孔月英、侯永胜、侯永峰的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98000元(以100000元为基数,利息按2%计算,从2017年3月26日至2021年4月26日止),本息共计1980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1年9月3日

张敏娟:

本院受理原告银晓瑞与被告张敏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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