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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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08期:第1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09-01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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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八十三:

本院受理原告奚晓梅与被告丁八十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内0521民初389号判决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本院作出了(2021)内0521民初38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判决书第2页判决第一项中“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元”数字有误,补正为“一、被告丁八十三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奚晓梅借款本金20000元,支付利息以尚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2021年1月12日开始至债务实际清偿日止。”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和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9月1日

通辽市永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王学文与被告杨宏斌、第三人通辽市永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20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杨宏斌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原告王学文人民币100000元。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杨宏斌负担。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9月1日

陈智民:

本院受理原告张洪斌与被告陈智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340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陈智民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张洪斌的借款12000元,支付2020年8月19日之前的逾期利息7740元,本息合计19740元;二、被告陈智民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张洪斌逾期利息以尚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2020年8月20日开始至债务实际清偿日止。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9月1日

吴生:

本院受理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洪俊酒行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3020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驳回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洪俊酒行的起诉。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9月1日

唐扎拉根、陈姑娘:

本院受理原告赵梅花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296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唐扎拉根、陈姑娘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赵梅花借款本金10000元,支付利息8685元[7780元(10000元×0.02元×38.9个月,2017年5月22日至2020年8月19日)+905元(10000元×0.0128元×7个月零2天,2020年8月20日至2021年3月22日)],本息合计18685元;二、被告唐扎拉根、陈姑娘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赵梅花自2021年3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三、驳回原告赵梅花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9月1日

内蒙古富凯龙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侯皓苒、孙铃林、侯利军、张美英、富凯龙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内蒙古富凯龙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原告代偿款4175800元(代偿贷款本金4000000元贷款利息175800元)以及自代偿款代偿之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还款责任期间按照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罚息(其中,自代偿款代偿之日起至提起诉讼之日止,即2021年4月21日期间的代偿款利息暂为3913167.33元);2、判令被告侯皓苒、孙铃林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判令原告对登记在侯利军名下位于东胜区宝日陶亥东街2-169号,房屋面积为208.5㎡,土地面积为356.3㎡的房屋及土地(房权证号为:鄂房权证东胜区字第109031404578号、土地证号为:鄂国用2009第000014号);张美英名下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宝日陶亥东街21号街坊8栋4-107号,房屋面积为99.56㎡(房权证号:蒙房权证鄂字第109031001116号);富凯龙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位于东胜区吉劳庆北路16号街坊2号楼-2单元-2301号、2302号,房屋面积为140.06㎡和109.63㎡的房屋两处(房权证东胜区第109021301626号、房权证号:鄂房权证东胜区第109021302548号)等上述房产及土地享有抵押权,可以就拍卖、变卖上述四套房产及土地所得价款优先受偿;4、本案诉讼产生诉讼费、保全费等一切费用由上列被告承担]、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04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1日

邓正亮: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中赫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邓正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602民初17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邓正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鄂尔多斯市中赫商贸有限公司偿还欠款7902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7.8元,由被告邓正亮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203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1日

陈俊强、鄂尔多斯市金彪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折勇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要求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5万元。2、要求被告支付原告从2011年7有1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月利率2%,截至起诉之日利息为230万元;4、承担本

案的诉讼费)、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04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1日

高铁柱、高丽娟:

本院受理原告薛强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高铁柱、高丽娟偿还原告薛强剩余借款本金170万元及利息816000元(以剩余借款本金170万元为基准,从2011年3月22日起至2019年5月31日止的利息,利息按年利息6%计算);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高铁柱、高丽娟偿还原告薛强以剩余借款本金170万元为基准,从起诉之日起至借款本金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利率按年利率6%计算;3、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本案的受理费由被告高铁柱、高丽娟承担]、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04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1日

牛海峰: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兴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垫付的银行代偿款共计1046139.14元;2、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垫付的银行代偿款从扣款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暂计128272元(自2015年7月17日起至2020年8月12日,本金1046139.14元,按照日万分之五贷款利率分段计算);3、要求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及实现追偿权的其他费用,以上暂计1174411.14元]、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04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1日

王建平、张瑛南:

本院受理申请人鄂尔多斯市精忠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王建平、张瑛南诉前保全一案,已经办理完毕。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602财保31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一、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张瑛南在东胜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案号为(2018)内0602执恢1961号执行案件的案件款26506元。冻结期限为三年,从收到本裁定之日起计算。冻结期间停止办理相关手续,逾期或解除冻结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二、保全期间,停止办理对闫永兵(身份证号码152723199010283613)所有的车牌号为蒙KBZ553小型轿车的权属变更、抵押、担保等手续。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二楼一号窗口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1日

苏勇国:

本院受理原告项静宜与被告苏勇国、柴翠梅、李子义、代秀珍、李绍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602民初5988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苏勇国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偿还原告项静宜借款本金82000元以及利息(从2019年7月25日起至偿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付);二、驳回原告项静宜的其他诉讼请求】。民事裁定书【将民事判决书第六页正文第八行中:“案件受理费1150元”,补正为:“案件受理费2300元。”】上诉状【1、请求贵院依法撤销东胜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23日作出的(2020)内0602民初5988号民事判决书,并依法改判由被上诉人苏勇国、柴翠梅、李子义、代秀珍、李绍源共同偿还上诉人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从2019年7月25日起至偿还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2倍计算);2、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一审、二审受理费、鉴定费、保全费等)】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二楼二号窗口领取判决书及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1日

高磊:

本院受理原告牟德银诉被告高磊、鄂尔多斯市磊扬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诉状(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高磊、鄂尔多斯市磊扬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工人工资299300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相关费用由二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转普)以及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定为举证期满后第3日的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38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1日

郭慧荣、李小生:

本院受理原告赵甫祥诉被告郭慧荣、李小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35000元;2、依法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3、由二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21)内0602民初1194号民事裁定书(转普)、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319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1日

于小红: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金水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于小红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请求事项: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银行按揭贷款保证金960279.77元;2、请求被告承担2013年3月28日至2020年9月1日期间逾期付款的利息356103.7元(计算方式:以960279.7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5%计算)。2020年9月1日以后按银行同期拆借利息计算,直至全部还清为止; 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等全部费用]、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2021)内0602民再3号民事裁定书(转普)。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422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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