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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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08期:第1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09-01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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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东东:

本院受理原告周静潮诉被告安东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2652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安东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周静潮偿还尚欠借款本金44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案件受理费900元、公告费500元,由被告安东东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1日

崔虎:

本院受理的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被告崔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50000元,截至2021年6月15日贷款应付利息1194.96元、罚息(含复利)1672.05元,上述金额合计152867.01元;2、判令被告偿还2021年6月15日至债务全部清偿日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含复利);3.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诉讼费等。事实与理由:被告向原告借款后未按约还款,原告诉至法院。】、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1)内0102民初669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1日

张程栋: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雅晴与被告张程栋抵押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办理解除原告名下的呼和浩特市新城区赛罕路三大凯房地产公司办公楼1层、2层房屋的抵押登记手续。事实与理由:原告因与案外人崔健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向被告办理了抵押登记,现崔健同意解除抵押,被告未及时向原告办理解除抵押手续,原告诉至法院。)、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1)内0102民初356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1日

石德后:

本院受理的王青枝申请执行郑志忠、石德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石德后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东二环路西侧、爱民街北侧一家村新村住宅小区5号楼2单元3层301号房屋进行评估。现公告送达评估报告,内济丰估字(2021)第0143号房地产鉴定估价报告书。评估价为942447元。本案现已进入网络司法拍卖程序,公告送达(2021)内0102执恢189号拍卖裁定书、拍卖通知书,通过淘宝网进行网络拍卖被执行人石德后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东二环路西侧、爱民街北侧一家村新村住宅小区5号楼2单元3层301号房屋,评估价为942447元,一拍降幅15%,一拍起拍价为801079.95元,竞价增加幅度为3000元,保证金为80000元。如一拍流拍将进行第二次拍卖,起拍价降幅15%为680917.958元,第二次流拍将进行变卖,变卖价格为680917.958元,本院只负责送达相关的过户手续,不负责办理产权变更手续,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成吉思汗大街街道一家村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记载“如该房屋因各种原因需变更户名,需补交每平米1000元的建设成本费”。请持续关注拍卖平台信息。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1日

王贵平:

本院受理原告谢祥明、曹正启诉被告王海燕、王贵平、第三人内蒙古国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李晓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依法履行合同向原告支付购房款58万元,并按年利率6%支付占用资金期间的利息从起诉之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1日

崔萍萍:

本院受理原告刘建华诉被告崔萍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1480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崔萍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刘建华偿还尚欠借款本金40000元,利息5095元,并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计算继续支付利息自2021年2月5日至借款实际偿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刘建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60元、公告费500元,由被告崔萍萍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1日

王友梅、郭永全:

本院受理原告张补财诉被告王友梅、郭永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1834号民事判决书【被告郭永全、王友梅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张补财借款本金13万元,并以借款本金13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支付逾期利息从2021年3月4日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66元、公告费5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郭永全、王友梅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1日

李梓萍: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昭乌达路五兴大厦业主委员会诉被告李梓萍恢复原状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17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李梓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拆除五兴大厦五楼A区公共通道上的玻璃门,排除妨害,恢复原状;二、驳回原告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昭乌达路五兴大厦业主委员会的其他诉讼请求。诉讼费:案件受理费收取人民币1000元,公告费200元,由被告李梓萍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1日

弓直: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万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弓直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代偿本息41011.08元,违约金4101.1元以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以41011.08元为基数,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1年3月1日起计算至代偿本息结清为止),以上款项共计45112.18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1日

侯德伟: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学勤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侯德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201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1日

白潮:

本院受理原告闫紫荻诉被告白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39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白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闫紫荻支付借款11000元,并以此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向原告闫紫荻支付从2021年4月25日起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闫紫荻的其他诉讼请求。诉讼费:案件受理费77.8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白潮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1日

包海龙:

本院受理原告郭振全诉被告包海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2268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包海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郭振全借款本金18000元,并以18000元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7%支付利息从2019年9月6日起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2元,公告费5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包海龙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1日

巴彦淖尔市博大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刘忠志:

本院受理原告杨玉霖诉巴彦淖尔市博大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刘忠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802民初195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临河区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1日

孙国庆:

本院受理原告谢运魁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1日

孙国庆:

本院受理原告张树金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2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1日

孙国庆:

本院受理原告刘景春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1日

郝奇平:

本院受理原告马晓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1年9月1日

李忠、王梅、李雄、王秀英、李俊新、孙雨燕:

本院受理原告杭锦后旗河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杭锦后旗人民法院三道桥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2021年9月1日

李俊新、孙雨燕、李忠、王梅、李雄、王秀英:

本院受理原告杭锦后旗河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杭锦后旗人民法院三道桥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1年9月1日

李雄、王秀英、李忠、王梅、李俊新、孙雨燕:

本院受理原告杭锦后旗河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杭锦后旗人民法院三道桥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2021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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