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第11版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版 下一版
  •   标题    站内高级搜索
第4208期:第11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09-01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乔建华(曾用名乔秀珍):

本院受理原告尹春德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4民初1760号民事裁定书、(2021)内0104民初176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和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和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和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1日

朱可:

本院受理原告孙慧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4民初1655号民事裁定书、(2021)内0104民初165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和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和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和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1日

王永红:

本院受理原告董小飞、李亭亭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4民初1435号民事裁定书、(2021)内0104民初143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和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和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和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1日

范永辉:

本院受理原告朱斌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4民初1731号民事裁定书、(2021)内0104民初173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和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和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裁定和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1日

李志祥:

本院受理原告达拉特旗新顺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志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2021年9月1日

武瑞平、王琴、武超杰、秦盼、武超众、焦娇:

本院受理原告杭锦后旗河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4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杭锦后旗人民法院三道桥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2021年9月1日

郝文恺:

本院受理原告鲁晓斐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25民初79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1年9月1日

张银伟:

本院受理原告雷云云诉被告张银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221民初126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1年9月1日

菅振刚:

本院受理原告李三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221民初32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1年9月1日

包头市益泽装饰装潢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庆源绿色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申请变更内蒙古土默特右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包头市益泽装饰装潢有限责任公司、正蓝旗富海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徐勇金融借款合同执行一案中变更申请执行人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变更执行主体申请书、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号法庭进行询问。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1年9月1日

王海庆:

内蒙古庆源绿色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申请变更内蒙古土默特右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土右旗王三成种养殖专业合用社、王挨青、常福宽、李二润、王海庆、赵金乐金融借款合同执行一案中变更申请执行人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变更执行主体申请书、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号法庭进行询问。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1年9月1日

张国才:

本院已受理(2021)内0521民初5466号原告李焕喜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7200元,利息8046元,本息共计15264元;2、要求被告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至本息全部还清为止;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21年11月16日8时30分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9月1日

姜小全:

本院已受理原告通辽市聚鑫瑞丰钢结构彩板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521民初3546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姜小全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通辽市聚鑫瑞丰钢结构彩板有限公司欠款本金153090元;二、被告姜小全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通辽市聚鑫瑞丰钢结构彩板有限公司欠款利息19518.98元(153090元×0.03元÷12个月×51个月,2017年2月19日至2021年5月20日),并继续以未偿还欠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息0.03元支付至实际偿清为止的利息;三、驳回原告通辽市聚鑫瑞丰钢结构彩板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48元,公告费400元,由原告通辽市聚鑫瑞丰钢结构彩板有限公司负担815元,由被告姜小全负担2133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9月1日

李志刚:

本院受理原告张宝成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3033号民事裁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9月1日

闫继金:

本院受理原告闫勇月诉你抚养费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3345号民事裁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9月1日

张磊:

本院受理原告红亮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301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9月1日

七十九:

本院受理原告杜永成、耿宪林、翟文金、伊国辉、李树生、李树明、翟文瑞、赵福志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31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被告七十九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杜永成、耿宪林、翟文金、伊国辉、李树生、李树明、翟文瑞、赵福志劳务费68000元。案件受理费150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七十九承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9月1日

胡月明珠(又名月明珠):

本院受理原告哈申格日勒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383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9月1日

陈永学:

本院受理的(2021)内0521民初5316号原告王国良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000元,支付利息4604元,合计9604元;2.要求被告给付自2021年7月12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9月1日

李海龙:

本院受理的(2021)内0521民初5317号原告王国良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4680元,支付利息11857.24元,合计16537.24元;2.要求被告给付自2021年8月3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9月1日

于壮:

本院受理的(2021)内0521民初5330号原告海秀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42700元;2.要求被告给付自立案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9月1日

张淑英:

本院受理的(2021)内0521民初5430号原告陈红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2.要求被告给付原告从2020年1月25日起至实际债务履行期间,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0.02%计算的利息;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1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9月1日

  
                     
友情链接
金启程2  -  金启程科技 

Copyright © 2011 内蒙古法制报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东街兴安丽景一号楼八楼   邮编:101501  电话:0471-4687547  传真:0471-4687547  邮箱:xxxxx@sina.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