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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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08期:第10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09-01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武超杰、秦盼、武超众、焦娇、武瑞平、王琴:

本院受理原告杭锦后旗河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通知及开庭专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1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杭锦后旗人民法院三道桥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1年9月1日

师金成、令菊兰、付珍、赵树芳、付喜红、郝敏:

本院受理原告杭锦后旗河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通知及开庭专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1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杭锦后旗人民法院三道桥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1年9月1日

付珍、赵树芳、师金成、令菊兰、付喜红、郝敏:

本院受理原告杭锦后旗河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1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杭锦后旗人民法院三道桥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1年9月1日

魏建光:

本院受理原告武丽萍诉被告魏建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203民初35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要内容:被告魏建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武丽萍借款1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560元(原告武丽萍已预交),由被告魏建光负担。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1日

胡艺凡:

本院受理原告李瀚宸诉被告胡艺凡(2021)内0125民初260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25民初26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1年9月1日

孔德渊:

本院受理案外人孙红梅与申请执行人张宽元、被执行人孔德渊、案外人孙红梅与申请执行人单亮、被执行人孔德渊执行异议纠纷两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异议申请。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于公告期满后的3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意见或到杭锦后旗人民法院第六调解室接受询问。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1年9月1日

冯树起:

本院受理原告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冯树起、李振国(2021)内0125民初1310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冯树起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1年9月1日

段志平、黄春梅、黄建军、郝咏德、张丽萍:

本院受理内蒙古盛祥投资有限公司与段志平、黄春梅、段飞、王巧娥、黃建军、郝咏德、张丽萍、杨文柱、陈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2021)内0826民初2012号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1年9月1日

王俊龙:

本院受理原告巴彦淖尔市凯通汽车技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诉你汽车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2021)内0826民初2295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杭锦后旗人民法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1年9月1日

杨峰:

本院受理原告韩强诉被告杨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203民初21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要内容:被告杨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韩强借款1368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560元(原告韩强已预交),由被告杨峰负担。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1日

董占强、张敏:

本院受理原告包头市宏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董占强、张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203民初2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董占强、张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包头市宏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2018年9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的物业服务费共计1101元(73.4平×0.6元×25个月=1101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560元(原告包头市宏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董占强、张敏负担。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1日

马红军:

本院受理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与杨胜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举证须知、监督卡,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316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1年9月1日

杨红艳、焦俊彪、袁香瑜、锦佳月、黄润喜: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头市南郊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杨红艳、焦俊彪、袁香瑜、锦佳月、黄润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2021)内0207民初2298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二楼第五号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1日

李宝忠:

本院受理原告郭兆艳诉被告牙克石市利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宝忠健康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782民初12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2021年9月1日

何晓强:

本院受理原告齐志宇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依法传唤你拒不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2021年9月1日

白永生(又名白二永)、张玉英:

本院受理原告田云旺诉被告白永生(又名白二永)、张玉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221民初85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1年9月1日

霍廷:

本院受理原告孙鑫河与你、韩二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1年9月1日

张四来、王清如:

本院受理原告王军生诉被告张四来、王清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221民初126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1年9月1日

代洪梅、张海波:

本院受理原告李荣生诉你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二人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依法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1日

任文义、千彩霞:

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稻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任文义、千彩霞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案号:(2020)内0621民初183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2020)内0621民初1835号民事判决书,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21年9月1日

鄂尔多斯市富鑫塑料制品有限责任公司、郝海龙: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头市宽伟保温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鄂尔多斯市富鑫塑料制品有限责任公司、郝海龙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内0621民初2243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75066.79元,逾期付款利息暂计35713.23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21年9月1日

王兰:

本院受理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孙月亮诉再审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张俊兰、原审被告王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请求事项: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二百条第(二)、(四)、(九)、(十)项之规定,请求依法撤销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5日作出的(2019)内0602民初6617号民事判决书中的第八项判决即“被告孙月亮对以上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2、请求依法改判为申请人孙月亮对原审被告刘茂借款本金及利息不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三、被申请人承担鉴定费等费用】、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2021)内0602民再3号民事裁定书(转普)。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422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1日

李立霞:

本院受理原告冯树森与被告李立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西郊法庭公开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1日

韩曙光(又名韩华宗):

本院受理的原告马瑞枝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和举证须知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届时不到庭应诉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1年9月1日

郑慧东:

本院受理的原告乌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和举证须知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届时不到庭应诉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1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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