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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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08期:第07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09-01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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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杨:

本院受理原告牛双喜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与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4民初115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1日

杨秀坤:

本院受理原告冯树森与被告杨秀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西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1日

杨子坤:

本院受理原告冯树森与被告杨子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西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1日

付有库: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分行会诉你方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超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立案庭公开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1日

张美荣: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分行会诉你方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立案庭公开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1日

杨春、吴孟宏、席佳慧、刘乐忠:

本院受理原告刘立志诉被告杨春、雷笑、吴孟宏、卞秀鹏、席佳慧、第三人刘乐忠、第三人侯志远抵押担保合同、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02民初439号民事判决书。你方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1日

孙丽:

本院受理的原告薛红亮与被告孙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8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孙丽向原告薛红亮支付砖款34880元,于本判决书生效后15日内付清;二、被告孙丽向原告薛红亮以3488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从2017年1月21日起向原告薛红亮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直至付清为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1日

安东东:

本院受理原告尹兰芝诉被告安东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2657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安东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尹兰芝偿还尚欠借款本金44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案件受理费900元、公告费500元,由被告安东东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1日

孙洪波: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分行会诉你方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2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立案庭公开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1日

路浩: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分行会诉你方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立案庭公开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1日

张哲:

本院受理原告邰溪林诉被告张哲、通辽市同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通辽市新海德房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02民初389号民事判决书。你方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1日

孙昭勇:

本院受理上诉人袁宝与被上诉人孙昭勇、被上诉人柳贵文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9月1日

王智、王勇:

本院受理原告李凤芹诉王智、王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王智、王勇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依法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1日

吕洪生: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分行会诉你方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立案庭公开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1日

陶海欢: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分行会诉你方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11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立案庭公开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1日

雷加宏: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分行会诉你方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立案庭公开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1日

张东云、杨兆瑞:

本院受理原告王健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502民初4565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张东云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王健借款本金94000.0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150.00元,由被告张东云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1日

杜额尔敦格日乐: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民升农资经销处与被告杜额尔敦格日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西郊法庭公开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1日

高金铎: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鼎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高金铎、王晓利、郝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1365号民事判决书,判项为:一、被告高金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内蒙古鼎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92518.5元,并以此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支付原告自2016年8月3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二、被告高金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内蒙古鼎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律师费18000元;三、被告王晓利、郝静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最终承担保证责任后,其有权向被告高金铎追偿。案件受理费7576元,由被告高金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1日

张炳义: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鼎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张炳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1363号民事判决书,判项为:一、被告张炳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内蒙古鼎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借款本金441879元,并以此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支付原告自2018年4月24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二、被告张炳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内蒙古鼎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律师费30000元。案件受理费11524元,由被告张炳义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1日

刘柱: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民升农资经销处与被告刘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西郊法庭公开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1日

刚荣玲: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刚荣玲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9月1日

安娜:

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长安金座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1日

本院在执行刘志刚与张月青民间借贷一案中,现已进入拍卖程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被执行人张月青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金川开发区金海大道通达驾校以北110国道以南霍寨村金峰领域A1号楼4单元302号房屋,经鉴定机构评估价为718052元。此案因案外人提出异议,异议未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恢复拍卖。一拍降幅15%,第一次拍卖起拍价为610344.2元,竞价幅度为3000元,保证金为30000元。如一拍流拍,二拍降幅10%,二拍起拍价为549309.78元。当事人如对此通知书有异议可接到此通知15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本院将依法进行恢复拍卖程序。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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