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警护航开学季工行成为迪拜世博会中国馆官方合作伙伴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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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08期:第06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09-01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庄兰叶、郭珍、郭敏敏、鄂尔多斯市意林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章雪峰、赵慧英: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东胜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意林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章雪峰、赵慧英、郭爱科、刘喜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鄂尔多斯市东胜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出书面申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变更被执行人申请书副本[请求:将本案中的被执行人郭爱科、刘喜梅变更为郭珍、庄兰叶、郭敏敏]、听证传票、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25审判庭公开开庭听证。逾期不到庭参与听证,将依法缺席裁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1日

田德新:

本院受理(2021)内0521民初4990号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田德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要求被告田德新偿还借款本金494990元,利息247778.39元(利息计算至2021年4月11日),本息合计742768.39元;二、要求被告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本金494990元为基数,按照借款月利率10.203‰,从2021年4月11日起计算利息至实际还清之日至;三、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你具体地址不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9月1日

张战龙、李芳荣、刘宝平、常小丽、王海生、邢俊梅: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呼和浩特金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山支行与被告张战龙、李芳荣、刘宝平、常小丽、王海生、邢俊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张战龙、李芳荣向原告偿还贷款本金140454.42元,并支付暂计算至2020年1月12日的利息2075.69元和罚息37075.33元,并支付利息自2020年1月12日起至贷款本金全部还清之日止(利息以贷款本金140454.42元为基数,按月利率8.0475‰计算),以及罚息自2020年1月12日起至利息全部还清之日止(罚息以未偿还的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8.0475‰加收50%计算即月利率12.07125‰):2.判令被告张战龙、李芳荣以其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毫沁营镇哈拉沁村的房屋对原告的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抵押担保责任,抵押物占地面积480平方米,建筑面积380平方米(抵押物东至张华、西至刘全全、南至张全利、北至山坡)、原告对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3.判令被告刘宝平、常小丽、王海生、邢俊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张战龙、李芳荣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张战龙、李芳荣向原告借款后未如约还款,被告刘宝平、常小丽、王海生、邢俊梅未承担保证责任,原告诉至法院。]、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1)内0102民初92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1日

通辽市中宝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2018)内0521民初5632号原告大连安泰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政府、通兴粮油贸易有限公司、袁海清、通辽市中宝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大连安泰建设有限公司对本院作出的(2018)内0521民初5632号民事裁定不服,提起上诉。因你公司的送达地址不详,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上诉人大连安泰建设有限公司的上诉状,上诉内容为:请求依法裁定撤销(2018)内0521民初5632号民事裁定,裁定指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9月1日

刘德力格尔:

本院受理(2021)内0521民初5441号原告席保华与被告刘德力格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席保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要求被告刘德力格尔偿还借款15000元、利息12864元【(10000元×0.0128元×67个月,2015年12月15日至2021年7月15日)+(5000元×0.0128元×67个月,2015年12月28日至2021年7月28日)】,本息合计27864元;二、后期利息自2021年7月29日起以本金为15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具体地址不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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