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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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07期:第0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08-31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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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宝路: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迎宾支行与被告邹宝路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截至2020年12月28日信用卡号6228370142873934所欠透支本金19620.78元、利息2539.2元、逾期还款违约金1031.86元,手续费112.84元,合计23304.68元(2020年12月28日以后新发生的利息以本金19620.78元为基数按照领用合约计算利息、违约金和消费手续费等至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律师费等为实现债权的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向原告申请信用卡消费后未按约还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1)内0102民初216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31日

内蒙古弘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兆通管道系统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弘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14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内蒙古弘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内蒙古兆通管道系统有限公司支付149498元货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二、被告内蒙古弘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149498元为基数,从2021年2月25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向原告内蒙古兆通管道系统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直至付清为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31日

王美英: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航威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美英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23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31日

王晓红: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航威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孟根仓、王晓红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23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31日

韩红玉、赵艳茹:

我院受理的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诉韩红玉、赵艳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申请对韩红玉、赵艳茹共同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中山路海亮广场12层D座1224号的房屋进行评估。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通知派员(携授权委托书)到本院摇号室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现场勘验通知书及领取评估报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60日视为送达。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室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于选定评估机构后的第5日10时进行勘验现场,逾期不到、不影响评估工作继续进行。公告期满后30日内领取评估报告,逾期不领取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自报告送达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视为无异议。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31日

索伦、陶格思:

我院受理的刘全诉索伦、陶格思公证债权纠纷一案,刘全申请对索伦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路首府官邸18号楼9层1单元902的房屋进行评估。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通知派员(携授权委托书)到本院摇号室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现场勘验通知书及领取评估报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60日视为送达。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室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于选定评估机构后的第5日10时进行勘验现场,逾期不到、不影响评估工作继续进行。公告期满后30日内领取评估报告,逾期不领取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自报告送达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视为无异议。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31日

卢成在:

我院受理的石俭华诉卢成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石俭华申请对卢成在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华侨新村小区10号楼1921号的房屋进行评估。现依法向你公告通知派员(携授权委托书)到本院摇号室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现场勘验通知书及领取评估报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60日视为送达。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室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于选定评估机构后的第5日10时进行勘验现场,逾期不到、不影响评估工作继续进行。公告期满后30日内领取评估报告,逾期不领取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自报告送达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视为无异议。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31日

白哈申图雅、韩九成:

我院受理的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润宇支行诉白哈申图雅、韩九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润宇支行申请对白哈申图雅、韩九成共同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中山路海亮广场9层B座915号的房屋进行评估。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通知派员(携授权委托书)到本院摇号室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现场勘验通知书及领取评估报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60日视为送达。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室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于选定评估机构后的第5日10时进行勘验现场,逾期不到、不影响评估工作继续进行。公告期满后30日内领取评估报告,逾期不领取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自报告送达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视为无异议。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31日

王占:

本院受理原告何立兵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31日

王占:

本院受理原告周义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31日

王占:

本院受理原告兰志武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31日

巴彦淖尔市万恒装饰亮化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孙飞化妆造型店诉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802民初52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孙飞化妆造型店的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31日

杨学:

本院受理原告丁守信诉你与路遥、闫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杨学、路遥返还原告借款本金40000元。利息按约定利率2分计算(从2012年12月21日计算至付清款之日止)。由被告闫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双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31日

任兵兵、许彩霞、许俊有:

本院在执行内蒙古中和农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任兵兵、许彩霞、许俊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921执128号之二十四、(2021)内0921执128号之二十五、(2021)内0921执128号之二十六执行裁定书各一份、(2021)内0921执128号失信决定书三份,公告内容如下:一、划拨被执行人许俊有在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6215331470300273052-000000账户内的存款174.00元。二、划拨被执行人许彩霞在财付通科技有限公司账户内存款708.93元。三、划拨被执行人许俊有在财付通科技有限公司账户内存款118.45元。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项规定,决定将被执行人任兵兵、许彩霞、许俊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失信期限两年。责令你们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不得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所规定的内容。如违反规定进行消费,经查证属实的,本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乌兰察布市卓资县人民法院

2021年8月31日

田文科:

本院受理原告姚文兵与被告田文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2民初180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31日

侯瑞东、邢祥:

我院受理的内蒙古航威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侯瑞东、邢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内蒙古航威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申请对侯瑞东所有的车牌号为蒙AN 111K的车辆进行评估。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通知派员(携授权委托书)到本院摇号室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现场勘验通知书及领取评估报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60日视为送达。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室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于选定评估机构后的第5日10时进行勘验现场,逾期不到、不影响评估工作继续进行。公告期满后30日内领取评估报告,逾期不领取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自报告送达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视为无异议。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31日

海满达:

本院已受理原告刘永亮与被告海满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521民初4486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海满达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刘永亮欠款6460元;二、驳回原告刘永亮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永亮负担10元,由被告海满达负担40元;公告费200元,由被告海满达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8月31日

赵志强、白萨如拉、韩长福、赵志永:

本院已受理(2021)内0521民初5387号原告科左后旗旗丰种子有限责任公司诉赵志强、白萨如拉、韩长福、赵志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四被告共同偿还欠款59712元,利息32244元+9936元,本息合计101892元;2、2021年8月4日以欠款本金为基数至款清之日止按0.0128元计算的利息;3、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四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8月31日

包那仁朝各图:

本院已受理(2021)内0521民初5393号原告赵那申乌力吉诉包那仁朝各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5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8月31日

陈永信:

本院已受理(2021)内0521民初5400号原告赵那申乌力吉诉陈永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6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8月31日

张涛:

本院受理原告王佳丽与被告张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2民初245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31日

刘培军:

本院受理原告贺桃桃诉被告刘培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不在户籍所在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公告达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举证须知、监督卡,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诉讼请求如下: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刘培军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2%计算,从2017年11月30日至全部还清为止),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1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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