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第04版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版 下一版
  •   标题    站内高级搜索
第4207期:第0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08-31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王巴图: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市分公司诉被告王巴图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929民初42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2021年8月31日

庞志平: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市分公司诉被告庞志平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929民初37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1年8月31日

范忠贵、范瑞华:

本院受理原告李桂喜诉被告范忠贵、范瑞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929民初99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1年8月31日

内蒙古泰金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索宇杰:

本院受理上诉人王众与被上诉人包头市鑫益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泰金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沈银豹、索宇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民终150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一、撤销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2020)内0103民初105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王众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230元予以退回。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8月31日

内蒙古北方药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晟璐、第三人内蒙古北方药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民初971号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8月31日

孟庆华: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邓立杰与被执行人孟庆华、案外人叶建峰执行异议一案,本案决定书面审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异议申请书副本、执行异议书面审理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3日内。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2021年8月31日

张粉霞:

本院受理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与张林春、白粉萍、崔永生、刘庆怡、张粉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2021)内0826民初1625号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2021年8月31日

楚志发:

本院受理原告金淑平诉被告楚志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02民初220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31日

吕芳: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坤东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原告诉讼请求:一、判决被告偿还借款本金74500元,给付违约金4842.5元(74500元×13个月×0.5%=4842.5元),合计79342.5元;二、判决被告给付以745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0.5%计算至借款清偿日的违约金;三、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提出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31日

卢喜山:

本院受理原告张全旺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25民初88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1年8月31日

芦培成、穆俊兰、芦奇: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中和农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法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25民初88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1年8月31日

玉泉区金麦纯K俱乐部:

本院受理原告北京乐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玉泉区金麦纯K俱乐部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民初391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8月31日

何金忠:

本院执行申请人深圳市富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何金忠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裁定(2021)内01执80号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8月31日

郭新堂:

本院在执行姜振兴与游钢、郭新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9)内0924民初455号民事判决书,该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中,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风险告知书、拒不履行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21年8月31日

敖特更花、额日登图:

本院受理胡占志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929民初86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院。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1年8月31日

高永清:

本院受理(2021)内0929民初1642号原告乌兰察布市集宁区福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1年8月31日

弓和平:

本院在执行王美玲与弓和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公告向你送达(2021)内0802执2703号执行裁定书(拍卖裁定)、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通知书、现场勘验财产到场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31日

聂飞、黄燕:

本院在执行陈兴文与聂飞、黄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公告向你们送达(2021)内0802执恢43号之一执行财产分配方案。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31日

史永恒、侯美丽:

本院受理原告和林格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史永恒、侯美丽、内蒙古晟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史永恒、侯美丽公告送达(2021)内0123民初1809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2021年8月31日

张跃华: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林格尔县支行诉被告张清清、张跃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张跃华公告送达(2021)内0123民初1675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2021年8月31日

狄英俊、施文: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林格尔县支行诉被告狄英俊、施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施文公告送达(2021)内0123民初1713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2021年8月31日

宁荣弟:

本院受理原告李凤彩诉被告宁荣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1)内0121民初1014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1年8月31日

内蒙古金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内蒙古丰立蒙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内蒙古金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内蒙古金维利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2执异453号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听证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本院在公告送达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听证。逾期将依法裁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31日

许玉奎、靳磊磊: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赵国艳与被执行人许玉奎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赵国艳向本院申请追加第三人靳磊磊为本案被执行人。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2执异452号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及听证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本院在公告送达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听证。逾期将依法裁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31日

胡二中、吕彩凤:

原告白治邦诉胡二中、吕彩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胡二中、吕彩凤不在户籍所在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诉讼请求如下:一、请求判令被告吕彩凤、胡二中给付原告混凝土货款535650元,赔偿逾期付款违约金本次诉讼主张以欠款本金535650元为基数自2014年12月28日起暂计算至2021年6月18日为175776.51元,后续违约金以53565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前述欠款实际全部付清为止。二、请求判令被告吕彩凤、胡二中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4年6月,经被告胡二中与原告协商,要求原告为被告吕彩凤、胡二中提供商砼混凝土,被告吕彩凤、胡二中二人系夫妻关系,双方约定C30商砼混凝土310元每立方米、C30P6商砼混凝土330元每立方米。原告依照约定自2014年6月12日起至2014年7月20日,分8次向被告吕彩凤、胡二中供货两种型号的商砼混凝土共计1687立方米。2014年12月28日,原告与被告吕彩凤就上述供货的供货量进行结算,经双方共同签字确认出具《2014年内蒙古万恒商砼结算单》,根据双方约定的商砼混凝土单价,货款共计535650元。被告吕彩凤、胡二中欠付原告货款535650元,原告曾多次向被告吕彩凤、胡二中催讨,但被告吕彩凤、胡二中均以各种理由推诿拖延,拒不支付,构成违约,严重影响了原告的正常生产经营。综上所述,原告依约向被告吕彩凤、胡二中履行了供货义务,被告吕彩凤、胡二中未按照约定支付货款,构成违约,严重影响了原告的正常生产经营,原告无奈向贵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吕彩凤、胡二中偿还货款,请求贵院依法判令所请,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1年8月31日

包永江:

本院受理原告韩燕与被告包永江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31日

  
                     
友情链接
金启程2  -  金启程科技 

Copyright © 2011 内蒙古法制报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东街兴安丽景一号楼八楼   邮编:101501  电话:0471-4687547  传真:0471-4687547  邮箱:xxxxx@sina.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