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忠:
本院受理原告杨福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水、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郊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2018年8月14日
李韶轩:
本院受理原告杨在和诉被告李韶轩、蔡淑清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内0302民初300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来领取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另外,原告杨在和已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不来领取即视为送达。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2018年8月14日
邱建光、孙敏: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陝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和邱继光、杨晓娟、王志远、马利芬、邱永光、高海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邱建光偿还贷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8年3月20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贷款利率12.9‰计算;2、被告孙敏、邱继光、杨晓娟、王志远、马利芬、邱永光、高海艳承担连带保证贵任)、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道桥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入民法院2018年8月14日
呼和浩特市滨河新区建设指挥部办公室:
本院受理原告范永强与被告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政府、被告呼和浩特市滨河新区建设指挥部办公室行政补偿一案,现依法向被告呼和浩特市滨河新区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公告送达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内01行初344号《行政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8月14日
满德拉图雅、斯庆高娃、额尔德木图:
本院执行申请人么亚娟与被执行人满德拉图雅、斯庆高娃、额尔德木图国内非涉外仲裁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评估报告、拍卖裁定及网拍告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8月14日
刘俊:
本院受理上诉人刘俊与被上诉人张如刚、原审被告张改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民终134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8月14日
秦宜: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全福、刘文飞、王勇诉你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内0121民初100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左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14日
宝祥、梅兰:
本院受理原告王连胜诉被告宝祥、梅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2民初110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14日
内蒙古力添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杨翠平诉内蒙古力添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梁飞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贰拾万元整(¥200000元整),并以借款本金为基数,从2016年7月份开始按月息2%计算利息至实际偿还本息之日,截至起诉之日,应支付借款利息84000元整,本息合计284000元整。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及(2018)内0102民初250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14日
内蒙古力添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刘俊峰诉内蒙古力添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梁飞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壹拾玖万元整(¥190000元整),并以借款本金为基数,从2016年7月份开始按月息2%计算利息至实际偿还本息之日,截至起诉之日,应支付借款利息79800元整,本息合计269800元整;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及(2018)内0102民初250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14日
内蒙古大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靳志平诉被告内蒙古大和房地产开发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2民初2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一、被告内蒙古大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为原告靳志平办理所购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聚和广场二楼43号摊位房屋的所有权证,办证费用按国家规定执行;二、驳回原告靳志平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