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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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84期:第1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8-08-14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张宝山:

本院受理原告冯春生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28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被告张宝山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偿还原告冯春生借款本金20700元,案件受理费318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张宝山承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14日

王飞、孟莉:

原告李埃树与被告王飞、孟莉、高存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内0621民初496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数量提出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法生效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14日

王飞、孟莉:

原告李埃树与被告王飞、孟莉、李永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内0621民初496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数量提出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法生效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14日

牛小燕:

本院受理的原告吕玉平诉你、赵刚、赵树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621民初051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2018)内0621民初0517民事判决书,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14日

刘润铁:

本院于2018年2月1日受理的原告王志强诉被告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621民初55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视为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2018年8月14日

时兆雨:

本院受理原告牛顺利诉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621民初74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208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14日

白雄飞:

本院受理原告尹存前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内0602民初4205民事判决书,判项:被告白雄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偿还原告尹存前借款本金1万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公告之日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14日

段振华:

原告高瑞琴与被告段振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602民初1346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段振华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高瑞琴设备款4356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大厅4号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14日

刘仙、刘玉山、杜富荣、王建:

本院受理原告苗志翔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602民初12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刘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黄志翔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394000元,以及从2017年10月28日起至借款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息2%计算)。二、被告刘玉山、杜富荣、王建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大厅5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不取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书即发生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18年8月14日

高海军、张文君、尤罗成、高建军:

原告杨伊军诉被告高海军、张文君、尤罗成、高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4)东民初字第59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摘要:一、被告高海军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杨伊军借款本金2910000元。二、被告尤罗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向被告高海军追偿。三、被告张文君、高建军不承担本案民事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三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18年8月14日

巴俊生、王凤梅、杭宏祥:

原告杨伊军诉被告巴俊生、王凤梅、杭宏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4)东民初字第59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摘要:一、被告巴俊生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杨伊军借款本金1940000元。二、被告杭宏祥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向被告巴俊生追偿。三、被告王凤梅不承担本案民事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三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18年8月14日

吴瑞兴:

本院受理原告苗刚诉吴瑞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602民初4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吴瑞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偿还原告苗刚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从2018年1月1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二、驳回原告苗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44元由被告负担1955元,原告负担489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到本院二楼四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18年8月14日

张丽霞、张秀梅、赵云霄:

本院受理原告肖泽远、申淑贞诉被告张丽霞、张秀梅、赵云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主要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张丽霞、张秀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85万元,赵云霄承担归还借款的连带责任;2、依法判令三被告承担85万元借款本金的利息按年利率6%支付,自2010年4月9日至2018年4月8日的利息408000元,后续利息均计算至本金清偿之日止;3、判令三被告承担原告夫妇为追讨借款支付的车旅费等1.7万元;4、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2018)内0602民初4297号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东胜区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18年8月14日

崔萍、董华、董富、王永平:

本院受理原告马俊义诉被告崔萍、董华、董富、王永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内0602民初24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崔萍、董华、董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马俊义偿还借款本金274000元及利息(以274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5月3日起计算至借款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二、被告王永平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10元,由原告负担390元,被告崔萍、董华、董富、王永平负担5020元;保全费1420元,由被告崔萍、董华、董富、王永平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大厅5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不取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书即发生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14日

王雄:

本院受理余永强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内0602民初67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王雄偿还原告余永强借款3万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付清。案件受理费550元,保全费220元,由被告王雄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706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14日

孙常胜(又名:孙锁成):

本院受理张敏诉连瑞、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内0602民初68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连瑞、孙常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张敏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按照月利率2%,自2012年2月23日起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须扣除2013年3月11日已付的利息1万元)。案件受理费6370元,由二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706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14日

蒋凤刚:

本院受理原告折利军诉被告张瑞和第三人你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书、告知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起诉状的主要内容:一、要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立即停止对位于伊金霍洛旗万豪国际小区2-4-402号(面积144.86㎡,合同编号2010-0009312)房产的强制执行,并解除财产保全措施;二、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张瑞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212室)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14日

张锁成、高君:

本院受理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你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书、告知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主要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张锁成向原告偿还所欠租金、滞纳金及其它损失共计213741.2元并支付欠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被告高君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诉讼费用及本案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14日

张锁成、路建成:

本院受理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你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书、告知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主要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张锁成向原告偿还所欠租金、滞纳金及其它损失共计67444.4元并支付欠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被告路建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诉讼费用及本案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11室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14日

栗付兵、曹英:

本院受理原告李小平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书、告知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主要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7万元及其中28万元按1.5%月利息从借款之日起至起诉之日止的利息235200元;2、起诉之日后至实际履行之日前由两被告按照1.5%的月利息计算给付借款利息(28万元);3、由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2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14日

陈云飞、呼和浩特市助援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吴建忠申请执行陈云飞、呼和浩特市助援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7年8月14日作出的(2017)内0924民初516号民事判决书,该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中,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告知书、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风险告知书、缴款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2018年8月14日

南学桂,魏兰芳,南万平,杨树芳:

本院受理原告寇明旺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各一份。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18年8月14日

南学桂,魏兰芳、南万平:

本院受理原告寇明旺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各一份。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2018年8月14日

马图力格尔: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奈曼旗支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5民初5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马图力格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的3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奈曼旗支行偿还贷款本金88086.31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3月27日开始按照年利率6.65%计算至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038元,公告费200元,由马图力格尔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奈曼旗人民法院2018年8月14日

赵斯日古冷: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奈曼旗支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5民初5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赵斯日古冷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的3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奈曼旗支行偿还贷记卡透支本金24393.1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3月2日起按照月利率1.5%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568元,公告费200元,由赵斯日古冷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奈曼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14日

陈洪起:

本院受理的原告杜旭涛与你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5民初7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陈洪起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偿还原告杜旭涛借款本金30000元,违约金36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自2017年5月2日开始以借款本金30000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682元,公告费200元,由陈洪起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奈曼旗人民法院2018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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