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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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84期:第11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8-08-14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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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吉日嘎拉:

本院受理(2018)内0502民初5924号原告王新鑫诉被告牡丹、吉日嘎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15日和2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14日

乌云、包桂兰、格日乐其木格:

本院受理(2018)内0502民初5923号原告王新鑫诉被告乌云、包桂兰、格日乐其木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15日和2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14日

白玉龙、韩斯琴、柒拾叁

本院受理(2018)内0502民初5922号原告王新鑫诉被告白玉龙、韩斯琴、柒拾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15日和2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上午8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14日

武汉臣:

本院受理原告付林龙诉被告武汉臣、孙宝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18)内0121民初1285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左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14日

张美莲、杨志晨、二连市新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二连浩特农村合作银行申请执行张美莲、二连市新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杨志晨合同纠纷一案,现案外人吴亮亮、马晓霞提出执行异议,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听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执行异议申请书及法院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举证期满后3至10日内(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锡林郭勒盟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

2018年8月14日

曹巴特尔、郎巴特尔:

本院受理原告刘国庆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14日

李东东、辛杰:

本院受理原告付林龙诉被告李东东、辛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18)内0121民初1284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左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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