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分类信息
第15版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版 下一版
  •   标题    站内高级搜索
第3639期:第1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8-04-27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宫志勇:

本院受理原告刘天文诉你与宫志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 0 1 7 )内0 5 0 2 民初6 2 4 2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 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后1 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 0 1 8 年4 月2 7 日呼和浩特市金满街商业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孙茂与被告呼和浩特市金满街商业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 0 1 7 )内0 1 0 2 民初5 0 6 6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呼和浩特市金满街商业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 0 日内支付原告孙茂租金人民币4 6 0 2 0 元,并分别按年租金人民币7 6 7 0 元、人民币7 6 7 0 元的标准支付租金至判决生效之日止;二、被告呼和浩特市金满街商业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 0 日内支付原告孙茂违约金人民币2 0 7 0 8 元,并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 4 6 8 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呼和浩特市金满街商业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 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 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 0 1 8 年4 月2 7 日呼和浩特市金满街商业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张达与被告呼和浩特市金满街商业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 0 1 7 )内0 1 0 2 民初5 0 6 7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呼和浩特市金满街商业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 0 日内支付原告张达租金人民币5 7 5 5 2 元,并分别按年租金人民币7 1 9 4 元、人民币7 1 9 4 元、人民币7 1 9 4 元、人民币7 1 9 4 元的标准支付租金至判决生效之日止;二、被告呼和浩特市金满街商业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 0 日内支付原告张达违约金人民币1 5 5 3 8 元,并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 6 2 8 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呼和浩特市金满街商业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 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 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 0 1 8 年4 月2 7 日石磊、柳美珍:

本院受理的内蒙古太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石磊、柳美珍、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转普通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 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 5 日和3 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 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 0 1 8 年4 月2 7 日郝丹丹:

本院受理原告乔莲荣与被告郝丹丹返还原物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 0 1 7 )内0 1 0 2 民初5 8 8 9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乔莲荣的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 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 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 0 1 8 年4 月2 7 日狄佳伟:

本院受理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狄佳伟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 0 1 7 )内0 1 0 2 民初6 7 3 5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狄佳伟向原告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1 4 5 5 4 .0 3 元,截止到2 0 1 7 年9 月3 0 日利息人民币1 1 7 2 .3 6 元,违约金人民币8 1 8 .7 元,共计人民币1 6 5 4 5 .0 9 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 0 日内付清;二、被告狄佳伟向原告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支付自2 0 1 7 年1 0 月1 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的利息、违约金等.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 0 1 8 年4 月2 7 日樊雪莲:

本院受理原告马奋图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 0 1 7 )内0 1 0 2 民初7 2 3 7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要内容为:被告樊雪莲偿还原告马奋图借款1 0 万元人民币,并以1 0 万元为基数,按2 4 % 的年利率支付从2 0 1 4 年4 月1 0 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以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 5 日内履行完毕.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案件受理费1 1 5 0 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樊雪莲负担;案件保全费1 4 5 0 元,由被告樊雪莲负担7 8 3元,由原告马奋图负担6 6 7 元.自公告之日起,6 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判决,可于公告期满后1 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 0 1 8 年4 月2 7 日马伊莎:

本院受理内蒙古鼎盛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马伊莎、被告左鹏、第三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第三人樊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 0 1 7 )内0 1 0 2 民初4 0 1 2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解除原告内蒙古鼎盛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马伊莎、左鹏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为G F -2 0 0 0 -0 1 7 1 )及其附件;二、被告马伊莎、左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 0 日内支付原告内蒙古鼎盛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约金4 6 7 1 9 .1 元,及原告垫付的贷款本金及利息2 2 9 4 2 5 .1 4 元,律师代理费1 7 5 0 0 元,以上合计人民币2 9 3 6 4 4 .2 4 元;三、驳回原告内蒙古鼎盛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 1 4 0 8元,由被告马伊莎、左鹏负担4 4 0 3 元,原告内蒙古鼎盛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7 0 0 5 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 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 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 0 1 8 年4 月2 7 日武军、新乡市纵横煤炭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内蒙古路兴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武军、新乡市纵横煤炭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内蒙古路兴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对被申请人武军奥迪轿车,车牌号为蒙A N 6 5 5 6进行评估.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通知派号(携授权委托书)到本院司法鉴定技术室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现场勘验通知书及领取评估报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6 0 日视为送达.于公告期满后第3 日上午9 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十二法庭选择评估机构、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于选定评估机构后的第5 日上午1 0 时进行勘验现场,逾期不到、不影响评估工作继续进行.公告期满后3 0 日内领取评估报告,逾期不领取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自报告送达后1 0 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视为无异议.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 0 1 8 年4 月2 7 日陈永昌、张登芳:

本院受理原告左全被告陈永昌、张登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 0 1 8 )内0 8 0 2 民初2 6 1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 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 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 0 1 8 年4 月2 7 日陈永昌、张登芳:

本院受理原告左全被告陈永昌、张登芳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 0 1 8 )内0 8 0 2 民初2 6 2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 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 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 0 1 8 年4 月2 7 日白七、张永河:

本院受理原告高凤荣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 0 1 7 )内0 8 0 2 民初5 6 0 4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被告白七、张永河于本判决生效后3 日内返还原告高凤荣借款4 0 0 0 0 元,并从2 0 1 4 年5 月1 9 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按月息2 分计付利息.案件受理费1 0 4 0 元、公告费2 2 0 元,由被告白七、张永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 0 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 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 0 1 8 年4 月2 7 日闫希平:

本院受理原告蔺金莲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1 、请求原告蔺金莲与被告闫希平离婚.2 、本案诉讼费由原告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 0 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 5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 日上午9 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双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 0 1 8 年4 月2 7 日

  
                     
友情链接
金启程2  -  金启程科技 

Copyright © 2011 内蒙古法制报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东街兴安丽景一号楼八楼   邮编:101501  电话:0471-4687547  传真:0471-4687547  邮箱:xxxxx@sina.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