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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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39期:第1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8-04-27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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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金满街商业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宋红霞、张和平与被告呼和浩特市金满街商业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 0 1 7 )内0 1 0 2 民初5 0 4 9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呼和浩特市金满街商业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 0 日内支付原告宋红霞、张和平租金人民币1 5 2 7 8 元,并按年租金人民币7 6 3 9 元的标准支付租金至判决生效之日止;二、被告呼和浩特市金满街商业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 0 日内支付原告宋红霞、张和平违约金人民币4 1 2 4 元,并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 8 5 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呼和浩特市金满街商业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 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 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 0 1 8 年4 月2 7 日呼和浩特市金满街商业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张丹、孙星与被告呼和浩特市金满街商业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 0 1 7 )内0 1 0 2 民初5 0 5 1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呼和浩特市金满街商业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 0 日内支付原告张丹、孙星租金人民币1 0 3 3 7 4 元,并按年租金人民币3 4 4 5 8 元的标准支付租金至判决生效之日止;二、被告呼和浩特市金满街商业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 0 日内支付原告张丹、孙星违约金人民币4 6 5 1 7 元,并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 2 9 8 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呼和浩特市金满街商业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 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 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 0 1 8 年4 月2 7 日呼和浩特市金满街商业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盛利与被告呼和浩特市金满街商业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 0 1 7 )内0 1 0 2 民初5 0 5 2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呼和浩特市金满街商业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 0 日内支付原告盛利租金人民币5 4 4 7 1 元,并按年租金人民币1 8 1 5 7 元的标准支付租金至判决生效之日止;二、被告呼和浩特市金满街商业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 0日内支付原告盛利违约金人民币2 4 5 1 1 元,并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 7 7 5 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呼和浩特市金满街商业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 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 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 0 1 8 年4 月2 7 日呼和浩特市金满街商业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张志远与被告呼和浩特市金满街商业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 0 1 7 )内0 1 0 2 民初5 0 5 3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呼和浩特市金满街商业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 0 日内支付原告张志远租金人民币5 9 7 9 6 元,并按年租金人民币1 9 9 3 2 元的标准支付租金至判决生效之日止;二、被告呼和浩特市金满街商业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 0 日内支付原告张志远违约金人民币2 6 9 0 6 元,并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 9 6 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呼和浩特市金满街商业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 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 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 0 1 8 年4 月2 7 日呼和浩特市金满街商业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王彦与被告呼和浩特市金满街商业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 0 1 7 )内0 1 0 2 民初5 0 5 4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呼和浩特市金满街商业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 0 日内支付原告王彦租金人民币5 3 3 5 8 元,并分别按年租金人民币1 0 9 6 7 元、人民币1 5 7 1 2 元的标准支付租金至判决生效之日止;二、被告呼和浩特市金满街商业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 0 日内支付原告王彦违约金人民币1 4 4 0 6 元,并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 4 9 4 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呼和浩特市金满街商业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 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 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 0 1 8 年4 月2 7 日呼和浩特市金满街商业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张文广与被告呼和浩特市金满街商业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 0 1 7 )内0 1 0 2 民初5 0 5 5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呼和浩特市金满街商业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 0 日内支付原告张文广租金人民币1 4 5 3 5 元,并按年租金人民币1 4 5 3 5 元的标准支付租金至判决生效之日止;二、被告呼和浩特市金满街商业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 0 日内支付原告张文广违约金人民币3 9 2 4 元,并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 6 2 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呼和浩特市金满街商业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 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 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 0 1 8 年4 月2 7 日呼和浩特市金满街商业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王静与被告呼和浩特市金满街商业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 0 1 7 )内0 1 0 2 民初5 0 5 6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呼和浩特市金满街商业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 0 日内支付原告王静租金人民币2 0 0 6 4元,并按年租金人民币6 6 8 8 元的标准支付租金至判决生效之日止;二、被告呼和浩特市金满街商业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 0 日内支付原告王静违约金人民币9 0 2 7 元,并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 2 8 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呼和浩特市金满街商业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 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 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 0 1 8 年4 月2 7 日呼和浩特市金满街商业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陈秀梅、冯少成与被告呼和浩特市金满街商业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 0 1 7 )内0 1 0 2 民初5 0 5 7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呼和浩特市金满街商业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 0 日内支付原告陈秀梅、冯少成租金人民币1 1 2 3 7 8 元,并分别按年租金人民币2 7 5 2 7 元、人民币2 8 6 6 2 元的标准支付租金至判决生效之日止;二、被告呼和浩特市金满街商业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 0 日内支付原告陈秀梅、冯少成违约金人民币3 0 3 4 2 元,并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 1 5 4 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呼和浩特市金满街商业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 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 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 0 1 8 年4 月2 7 日呼和浩特市金满街商业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苏来住与被告呼和浩特市金满街商业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 0 1 7 )内0 1 0 2 民初5 0 5 8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呼和浩特市金满街商业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 0 日内支付原告苏来住租金人民币2 3 5 6 2 元,并按年租金人民币2 3 5 6 2 元的标准支付租金至判决生效之日止;二、被告呼和浩特市金满街商业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 0 日内支付原告苏来住违约金人民币5 6 5 4 元,并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 3 0 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呼和浩特市金满街商业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 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 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 0 1 8 年4 月2 7 日呼和浩特市金满街商业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曹媛昱与被告呼和浩特市金满街商业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 0 1 7 )内0 1 0 2 民初5 0 5 9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呼和浩特市金满街商业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 0 日内支付原告曹媛昱租金人民币5 8 0 2 0 元,并分别按年租金人民币1 4 9 4 1 元、人民币1 4 0 6 9 元的标准支付租金至判决生效之日止;二、被告呼和浩特市金满街商业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 0 日内支付原告曹媛昱违约金人民币1 5 6 6 4 元,并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 6 4 2 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呼和浩特市金满街商业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 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 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 0 1 8 年4 月2 7 日呼和浩特市金满街商业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张天慧与被告呼和浩特市金满街商业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 0 1 7 )内0 1 0 2 民初5 0 6 0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呼和浩特市金满街商业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 0 日内支付原告张天慧租金人民币1 4 1 3 6 元,并按年租金人民币7 0 6 8 元的标准支付租金至判决生效之日止;二、被告呼和浩特市金满街商业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 0 日内支付原告张天慧违约金人民币3 8 1 6 元,并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 4 8 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呼和浩特市金满街商业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 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 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 0 1 8 年4 月2 7 日呼和浩特市金满街商业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乌日图与被告呼和浩特市金满街商业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 0 1 7 )内0 1 0 2民初5 0 6 1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呼和浩特市金满街商业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 0 日内支付原告乌日图租金人民币4 7 6 3 1元,并按年租金人民币1 5 8 7 7 元的标准支付租金至判决生效之日止;二、被告呼和浩特市金满街商业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 0 日内支付原告乌日图违约金人民币2 1 4 3 2 元,并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 5 6 2 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乌日图负担5 0 元,被告呼和浩特市金满街商业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 5 1 2 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 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 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 0 1 8 年4 月2 7 日呼和浩特市金满街商业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高俊峰与被告呼和浩特市金满街商业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 0 1 7 )内0 1 0 2 民初5 0 6 2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呼和浩特市金满街商业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 0 日内支付原告高俊峰租金人民币2 2 5 2 4 元,并按年租金人民币7 5 0 8 元的标准支付租金至判决生效之日止;二、被告呼和浩特市金满街商业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 0 日内支付原告高俊峰违约金人民币1 0 1 3 4 元,并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 2 8 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高俊峰负担5 0 元,被告呼和浩特市金满街商业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 7 8 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 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 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 0 1 8 年4 月2 7 日呼和浩特市金满街商业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牛宝平与被告呼和浩特市金满街商业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 0 1 7 )内0 1 0 2 民初5 0 6 3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呼和浩特市金满街商业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 0 日内支付原告牛宝平租金人民币1 8 2 7 6 元,并按年租金人民币1 8 2 7 6 元的标准支付租金至判决生效之日止;二、被告呼和浩特市金满街商业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 0 日内支付原告牛宝平违约金人民币4 3 8 6 元,并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 6 7 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呼和浩特市金满街商业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 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 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 0 1 8 年4 月2 7 日呼和浩特市金满街商业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张俊与被告呼和浩特市金满街商业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 0 1 7 )内0 1 0 2 民初5 0 6 4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呼和浩特市金满街商业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 0 日内支付原告张俊租金人民币1 5 0 8 0 6 元,并分别按年租金人民币1 7 9 4 0 元、人民币1 9 7 7 6 元、人民币1 9 7 7 6 元、人民币1 7 9 1 1 元的标准支付租金至判决生效之日止;二、被告呼和浩特市金满街商业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 0 日内支付原告张俊违约金人民币4 0 7 1 7 元,并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 1 3 0 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呼和浩特市金满街商业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 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 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 0 1 8 年4 月2 7 日呼和浩特市金满街商业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梁小宇与被告呼和浩特市金满街商业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 0 1 7 )内0 1 0 2民初5 0 6 5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呼和浩特市金满街商业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 0 日内支付原告梁小宇租金人民币2 1 3 5 0元,并按年租金人民币1 0 6 7 5 元的标准支付租金至判决生效之日止;二、被告呼和浩特市金满街商业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 0 日内支付原告梁小宇违约金人民币5 7 6 3 元,并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 7 8 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呼和浩特市金满街商业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 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 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 0 1 8 年4 月2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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