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成飞、卢秀梅:
本院受理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杨领、段玉林、胡桂梅、杨成飞、卢秀梅、段建卫、刘乐、杨昕、杨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826民初2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杨领于本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39990元及利息(按月利率8.3‰计算,从2018年1月8日起至2018年11月5日止;按月利率12.45‰计算,从2018年11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月利率12.45‰计算,从2018年11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计算复利);二、被告段玉林、胡桂梅、杨成飞、卢秀梅、段建卫、刘乐、杨昕、杨阳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被告段玉林、胡桂梅、杨成飞、卢秀梅、段建卫、刘乐、杨昕、杨阳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主债务人被告杨领追偿。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杭锦后旗人民法院三道桥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1年8月27日
杨成飞、卢秀梅:
本院受理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成飞、卢秀梅、段玉林、胡桂梅、杨领、段建卫、刘乐、杨昕、杨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826民初2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杨成飞、卢秀梅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6万元及利息(按月利率8.6‰计算,从2018年1月8日起至2018年11月5日止;按月利率12.9‰计算,从2018年11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月利率12.9‰计算,从2018年11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计算复利);二、被告段玉林、胡桂梅、杨领、段建卫、刘乐、杨昕、杨阳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被告段玉林、胡桂梅、杨领、段建卫、刘乐、杨昕、杨阳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主债务人被告杨成飞、卢秀梅追偿。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杭锦后旗人民法院三道桥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1年8月27日
赵金平: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25民初71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1年8月27日
张小平: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枝叶、张芳素与被告张小平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21民初2225号应诉通知书、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通知、举证通知。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审判管理办公室307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1年8月27日
崔志芳:
本院受理原告刘福俊诉被告崔志芳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23民初1711号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
2021年8月27日
内蒙古鼎孚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宏忠与被执行人内蒙古鼎孚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全一案中,案外人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2执异432号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听证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本院在公告送达期满后第3日上午九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听证。逾期将依法裁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27日
宋利胜:
本院在执行刘玉申请执行宋利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兴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内0924民初1757号民事判决书,该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中,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交款通知书,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风险告知书,拒不履行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21年8月27日
敖特根其其格、崔建斌:
本院受理原告四子王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俩与阿拉腾苏和、塔娜花、沙日那其其格、李爱虎、图布兴、阿拉腾图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巡回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1年8月27日
冀栋栋:
本院受理原告武川县馨康宁物业有限公司诉你物业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25民初78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1年8月27日
张从虎:
本院受理原告高明诉被告张从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劳务工资款229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1年8月27日
潘永胜: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与被告潘永胜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8月27日
韩雪峰: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厚浪广告装饰有限公司诉被告韩雪峰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17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韩雪峰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内蒙古厚浪广告装饰有限公司300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27日
何利君、谢坤及实际使用人:
关于本院受理的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何利君、谢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内证执字第278号强制执行证书,申请人已申请强制执行。因你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的规定,责令你(何利君、谢坤及实际使用人)在公告之日起15日之内从位于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建华西街蒙银住宅1号楼1层18号房屋中搬出,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腾房措施。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27日
侯慧英:
本院受理原告郭翠花诉被告侯慧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2民初25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侯慧英于本判决生效10日内偿还原告郭翠花借款10000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侯慧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27日
崔东东、张志强:
本院受理原告王刚诉被告崔东东、张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2民初28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崔东东、张志强于本判决生效10日内偿还原告王刚借款本金5000元,利息以5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从2017年12月20日开始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崔东东、张志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27日
贾胜利:
本院受理原告魏国辉与被告贾胜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2民初27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贾胜利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魏国辉偿还借款本金3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贾胜利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27日
杨秀梅:
本院受理原告马全明与被告杨秀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2民初18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杨秀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马全明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和逾期利息1077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马全明负担86元,由被告杨秀梅负担15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27日
杭州汇小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蒙妃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杭州汇小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2民初19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杭州汇小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内蒙古蒙妃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返还2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500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7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50元,被告负担626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27日
赵久元:
本院受理的伊娟申请执行赵久元、呼和浩特市九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进入拍卖财产程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被执行人赵久元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东落凤街矿业公司宿舍1层16-1号、16-2号、16-3号的房屋,经鉴定机构评估价为1928004元。经过第一次公开拍卖无人竞买使该标的物流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进行第二次拍卖。第二次拍卖起拍价按第一次拍卖起拍价1638803元下浮15%,即1392983元进行第二次拍卖,竞价增加幅度为5000元,保证金数额为208947元。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