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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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06期:第06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08-27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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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翠萍、马小旺:

本院受理的原告武志强、郝振国诉被告范翠萍、马小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案号:(2020)内0621民初280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2020)内0621民初2800号民事判决书,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21年8月27日

张平元:

本院在执行郭凤娥申请执行张平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由于无法给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文书:(2021)内0602执恢500号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通知你履行(2013)东法民初字第118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2013)东执字第2527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续行查封被执行人张平元与妻子乔玉琴共同所有的登记在乔玉琴名下的位于东胜区鄂尔多斯市东街25号街坊10号楼2单元401号(产权证号:东房权证产字第23919号)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2021)内0602执恢50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张平元与妻子乔玉琴共同所有的登记在乔玉琴名下的位于东胜区鄂尔多斯市东街25号街坊10号楼2单元401号(产权证号:东房权证产字第23919号)房产;内中博房地产估字[2021]第0157号房地产估价报告;(2021)内0602执恢500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张平元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险收益及终止合同后的返还款项(保单编号: 2005151113S40000012887)及被执行人张平元在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险收益及终止合同后的返还款项(保单编号: 8808111260100588),冻结期限均为三年。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执行裁定书、房地产估价报告,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27日

李虎:

本院在执行窦红小申请执行李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由于无法给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文书:(2018)内0602执恢3279号限制消费令、执行决定书(失信);(2021)内0602执恢507号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通知你履行(2016)内0602民初4073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2018)内0602执恢327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李虎所有的位于东胜区杭锦北路25号街坊盘恒5号景观小区12号楼A座17层1706房产(产权证号:102193)及位于东胜区科技街16号九盛丽景花园小区5号楼1单元803房产(产权证号:038782);(2021)内0602执恢50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李虎所有的位于东胜区科技街16号九盛丽景花园小区5号楼1单元803房产(产权证号:038782);内中博房地产估字[2021]第0271号房地产估价报告。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执行决定书(失信)、执行裁定书、房地产估价报告,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27日

邓正亮:

原告张湖田诉被告邓正亮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602民初14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邓正亮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日内支付原告张湖田劳务费64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元,由被告邓正亮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综合审判庭第422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27日

张蓬春、张俊霞、张向东、张馨文:

本院于2018年10月19日对原告张淑莲与被告张蓬春、张俊霞、张向东、张馨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8)内0602民初3683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602民初368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摘要:(2018)内0602民初3683号民事判决书中“被告:张馨文,…。身份证号:15230219820101052X.”补正为“被告:张馨文,…。身份证号: 15030219820101052X”)。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27日

贾文利:

本院受理原告李秀平诉被告乔凤琴、李再强、贾文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602民初7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摘要:一、被告乔凤琴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李秀平借款330000元;二、被告贾文利对上述借款本金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41.76元,由被告乔凤琴、贾文利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二楼一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27日

霍光:

本院受理原告苏志忠与被告霍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为原告办理房产过户手续;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宿迁保全费用;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801(铜川法庭)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的30日。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15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27日

冯耀春:

本院受理原告刘德虎诉你和白万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于2021年8月22日作出的(2021)内0602民初200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冯耀春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偿还原告刘德虎车辆转让款160万元及违约金48万元,共计208万元;二、白万生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白万生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冯耀春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440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27日

贾世军:

原告内蒙古荣联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贾世军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602民初57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贾世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内蒙古荣联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代偿款1640000元及利息71340元及从2020年7月9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内蒙古荣联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405.9元,由被告贾世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二楼2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27日

王继平:

本院受理原告张利明诉被告王继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602民初10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王继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张利明付清所欠借款1000000元;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被告王继平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二楼一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27日

杜光明、杨四蛾、化龙祥: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土默特右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杜光明、杨四蛾、化龙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221民初121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1年8月27日

孟五十九、刘小霞、杜光明: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土默特右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孟五十九、刘小霞、杜光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221民初183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1年8月27日

任小瑞: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土默特右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数刚、任小瑞、刘乐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221民初121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1年8月27日

张花花、郑利民: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土默特右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花花、郑利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221民初247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1年8月27日

王建利:

本院受理原告李强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笫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诉讼请求: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40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1年8月27日

王小民:

关于青花瓷酒业集团胶份有限公司与王小民侵害离标权纠纷一案,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内01民初1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21年5月26日,本院作出(2021)内01执336号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你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1年7月28日,本院作出(2021)内01执336号之三、(2021)内01执336号之四执行裁定书,分别裁定划拨你在中国建设银行6217000410009096343-156-1账户内存款人民 币8216.62元 、 华 夏 银 行12155000000279409账户内存款人民币897.40元。2021年8月9日,本院扣除执行费50.00元后,向申请执行人青花瓷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放案款9058.02元,本案已执行完毕。同日,本院作出结案通知书。经本院多方查找,均无法与你取得联系,无法直接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执33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021)内01执336号之三执行裁定书、(2021)内01执336号之四执行裁定书以及结案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8月27日

降宏涛:

本院受理原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与被告降宏涛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案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8月27日

何金忠:

本院执行申请人深圳市富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何金忠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限制消费令。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8月27日

张明、张嘉芮: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磴口支行诉被告张明、张嘉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内0822民初1642号],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2021)内0822民初1642号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材料。原告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解除与被告签订的编号为编号A[内蒙]字[巴市]行[磴口]支行[2009]年[00033]号《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张明、张嘉芮给付原告贷款本金42087.87元并按中国工商银行《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从欠息之日起至贷款结清之日的贷款利息(包括罚息和复利);3.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及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和裁判。

巴彦淖尔市磴口县人民法院

2021年8月27日

巴彦淖尔市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姚辉宗诉被告巴彦淖尔市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内0822民初990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0822民初990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中天公司于本决书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姚辉宗劳务工资395600元。二、驳回原告姚辉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234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巴彦淖尔市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7634元。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巴彦淖尔市磴口县人民法院

2021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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