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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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06期:第0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08-27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陈聪:

原告武艳君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陈聪不在户籍所在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山天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诉讼请求如下:妻子常年不在家居住,分居已达十一年,本人武艳君请求与陈聪办理离婚。事实和理由:由于妻子陈聪常年不在村内居住,我本人多次联系无果,没有任何消息,分居已达十一年,因此本人要求与妻子陈聪办理离婚。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1年8月27日

张茜萍:

本院受理原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与被告张茜萍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内7101民初33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1年8月27日

李江波:

本院受理再审申请人白胜利与被申请人徐海军,原审第三人内蒙古赤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李江波排除妨害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8月27日

李志锋:

关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内蒙古何西置业开发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呼和浩特市蒙正公证处作出的(2020)呼蒙正证字第2252号已发生法律效力。2021年8月16日,本院作出(2021)内01执恢4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内蒙古何西置业开发有限公司在内蒙古力沃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李志文、段文亮、李志峰、新城区蒙辉超市处的租金,冻结期限为三年。2021年8月18日,本院执行员赴你工作场所向你送达(2021)内01执恢43号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因你方工作人员拒绝签收上述文书,我院执行员采取留置送达方式向你送达上述文书。后经本院多方联系,均无法与你取得联系,无法直接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执恢43号执行裁定书及执行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8月27日

张红艳:

本院申请执行人珠海横琴瑞达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红艳、崔利全、大连科源科技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执81号之二执行裁定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8月27日

通辽市中跃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张力元:

原告刘建秋诉被告通辽市中跃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张力元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02民初39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通辽市中跃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向原告刘建秋支付装修工程款340000元,并支付以实际拖欠工程款数额为基数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自2019年9月1日起至上款实际给付之日期间的利息;二、驳回原告刘建秋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400元,由被告通辽市中跃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北郊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北郊法庭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27日

魏至恒:

本院受理原告磴口县德霖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魏至恒、内蒙古新红楼扶阳米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内0822民初1634号],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2021)内0822民初1634号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材料。原告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土地租赁费490000元2.由被告支付耕地、耙地等费用120000元;3.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和裁判。

巴彦淖尔市磴口县人民法院

2021年8月27日

彩虹:

本院受理富勒易贷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申请执行彩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315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27日

丁雪:

本院受理富勒易贷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申请执行丁雪、郭禧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315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27日

郭禧湄:

本院受理富勒易贷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申请执行丁雪、郭禧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315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27日

韩冰:

本院受理周家泉申请执行韩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261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27日

胡庆华:

本院受理富勒易贷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申请执行胡庆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315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27日

梁智广:

本院受理富勒易贷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申请执行梁智广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315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27日

汤红光:

本院受理富勒易贷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申请执行汤红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315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27日

内蒙古兴套川林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闫慧娟申请执行内蒙古兴套川林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249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27日

袁会英:

本院受理富勒易贷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申请执行袁会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314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27日

呼和浩特市佳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内蒙古路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呼和浩特市佳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253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27日

王瑞利:

本院受理呼和浩特金桥河套村镇应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许利孔、曹旭升、王瑞利、赤峰交通路桥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公证债权文书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执1366号评估报告送达通知书及内中昱估字【2021】第0040号评估报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拍卖。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27日

郭雅莉:

本院受理黄静申请执行郭雅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2170号执行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查封、冻结、扣划)。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27日

段新生:

本院受理原告云秀英诉被告段新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1008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27日

特日格乐:

本院受理的原告马强诉被告特日格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5民初6325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二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27日

通力嘎:

本院受理的原告呼和浩特市永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通力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966号案件的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27日

何美:

本院受理原告余笑与被告何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55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27日

董震宇:

本院受理(2021)内0105民初7666号原告呼斯乐诉被告董震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七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27日

郭英峰:

本院受理原告陈秀枝诉被告郭英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5民初927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27日

陈曦:

本院受理原告李志飞诉被告陈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5民初1015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27日

王逸凡:

本院受理原告张瑞诉被告王逸凡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5民初128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27日

李宏伟、马玉萍:

本院受理原告杨玉春、张会宾与被告李宏伟、马玉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502民初55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宏伟、马玉萍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杨玉春、张会宾借款本金100000元、逾期利息40187元(截止2021年5月1日),本息合计140187元;二、驳回杨玉春、张会宾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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