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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04期:第1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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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公告

根据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内蒙古巨力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署的《债权转让协议》,内蒙古巨力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将其受让的乔俊江的贷款债权依法转让给马刚(身份证号: 152727198306024515)。根据该协议,内蒙古巨力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该协议下的《贷款债权明细表》(附后)所列贷款人及担保人享有的主债权、担保合同等项下全部权利及义务,依法转让给马刚。

内蒙古巨力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特此公告通知《贷款债权明细表》所列贷款人及担保人,请贷款人及担保人立即向马刚履行债权合同、担保合同约定的还本付息、给付债权实现费用之义务及担保责任。

特此公告

内蒙古巨力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马刚债权催收公告

马刚(身份证号码:152727198306024515)对附后《贷款债权明细表》中贷款人及担保人特此公告,通知《贷款债权明细表》(下附)中贷款人及担保人及时筹措资金,在本公告发布15日内偿还全部欠款,否则将依照法律规定及贷款合同约定采取法律措施。

特此公告

内蒙古内蒙古巨力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马刚

联系人:马刚,联系电话:15047773062

贷款债权明细表:

贷款银行: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康巴什支行

借款人:乔俊江

共同借款人:无

借款合同编号:2011年鄂银个借字康巴什第18114B100030

贷款金额:3000000元本金及利息

保证人:杨时雨、白晓红、撖小利、宋卫国、梁德元

2021年8月25日

■解除劳动合同通知

根据宁夏植物医生化妆品有限公司《企业员工奖励与违规违纪处理》执行的条例,员工无正当理由旷工连续旷工15天及以上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及以上的解除劳动合同。宁夏植物医生化妆品有限公司员工樊娜娜,身份证号152624199606052120,因条件成立,决定与樊娜娜解除劳动合同,请上述人到公司办理劳动合同解除手续,自本公告之日起15日之内未回公司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的,视为自动解除合同。

特此公告

宁夏植物医生有限公司

2021年8月25日

■公告

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满洲里支公司开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许可证公告:

机构名称: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满洲里支公司

成立日期:2021年6月28日

机构住所: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赉诺尔区政府安居工程2号楼3单元一层2号

机构编码:000142150703

业务范围:企业财产损失保险、家庭财产损失保险、建筑工程保险、安装工程保险、货物运输保险、机动车辆保险、船舶保险、能源保险、一般责任保险、保证保险、信用保险(出口信用保险除外)、短期健康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农业保险以及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发证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呼伦贝尔监管分局

发证日期:2021年8月23日

联系人:张体宁 联系电话:0470-8270255

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伦贝尔中心支公司2021年8月25日

■更正

(2021)内0125民初1287号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索纶、陶格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8月20日《内蒙古法制报》第4202期向索纶公告送达,公告中刊登为“索伦”现更正为“索纶”。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1年8月25日

■遗失声明

吴静(身份证号码:152723198901033920),不慎将律师执业证丢失,证号:11506201811059867,执业机构:内蒙古三恒律师事务所,声明作废。

秦继啸将警官证遗失,警号:080637,特此声明。

开鲁县黑龙坝镇头道湾村志龙超市将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遗失,许可证号:J Y11505230018912,声明作废。

萨出拉遗失内蒙古中银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开发的中银城市广场ABCD号楼3单元1303号房的购房合同,合同编号YS(2010) 00025286,特此声明。

2021年8月25日

■仲裁公告

包头市中冶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本会根据申请人武婷婷提出的变更仲裁申请依法受理了该请求,该案件编号为(2020)包仲字第0832号。请你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会领取变更仲裁申请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7日内。开庭时间为答辩期满后的第15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地点为包头仲裁委员会D209仲裁庭,逾期无正当理由不到庭,仲裁庭将依法缺席裁决。领取仲裁裁决书的时间为开庭后第30日,逾期视为送达。(本会地址:包头市九原区开元大街1号,新党政大楼副楼D211室,联系电话:0472-5618908)

包头仲裁委员会2021年8月25日

■仲裁公告

王海霞(身份证号152627198709161922):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受理的申请人内蒙古建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你和高卫东之间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案件编号:呼仲案字[2020]第545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本会《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三个规定”告知书、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及本会格式文书:仲裁答辩书、仲裁反请求申请书、约定仲裁庭组成方式及选定仲裁员声明书、授权委托书、案件举证质证认证表、送达地址确认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按照本会《仲裁规则》的规定,你可以从本会《仲裁员名册》中选定仲裁员,选定仲裁员的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的10日内,逾期则由本会主任指定;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的10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的10日内(联系人:云雪,联系电话0471-4614887)。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

2021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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