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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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04期:第1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08-25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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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勇、郝豹英、郝尔德尼: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土默特右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1年8月25日

周保强:

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周补福、林兰芝、邢丑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因你下落不明,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21民初31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周补福、林兰枝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290000元及借款期内的利息1207.38元(自2016年12月23日起至2017年12月3日),共计291207.38元。二、被告周补福、林兰枝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合展期利息36807.94元及逾期利息(该逾期利息以29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日起按照月利率9.60625‰加收50%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前述第一、二项确认的债权债务数额范围内对本案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周保强、邢丑龙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案件受理费7815元,由被告周补福、林兰枝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1年8月25日

刘艳华:

本院受理原告路玉珍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南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依法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25日

朱文凯:

本院受理原告刘晓平与被告朱建忠、朱文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826民初2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朱建忠、朱文凯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共同返还原告刘晓平借款本金190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杭锦后旗人民法院三道桥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1年8月25日

许明:

本院受理原告张利铭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826民初1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许明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返还原告张利铭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从2017年10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杭锦后旗人民法院三道桥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1年8月25日

韩东:

本院受理原告张文军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826民初4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韩东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给付原告张文军欠款16016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杭锦后旗人民法院三道桥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1年8月25日

高燕:

本院受理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与刘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举证须知、监督卡,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316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1年8月25日

李元智、张小燕:

原告内蒙古庆源安华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们下落不明,也无其他联系方式,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李元智、张小燕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5万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李元智、张小燕共同偿还原告借款利息人民币21524.05元(自2016年11月11日至2019年12月18日,按合同约定贷款利率上浮135%计算)。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李元智、张小燕共同偿还原告逾期利息(自2019年12月19日起至2020年6月22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上浮50%计算)。4、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李元智、张小燕共同偿还原告自2020年6月23日起至本息结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按合同约定借款利率上浮50%计算。5、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李元智、张小燕共同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6、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1年8月25日

赵建俊:

本院受理原告刘志坚与被告赵建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整(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乌加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8月25日

冯福生:

本院受理的原告高旭宇诉被告冯俊义、梁慧军、内蒙古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达拉特旗赛优牧业有限公司与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案号:(2020)内0621民初3297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以及限期质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对鉴定材料进行质证,逾期视为放弃质证以及选择鉴定机构的权利,特此公告。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2021年8月25日

内蒙古伊华煤炭运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龚优胜与被告内蒙古伊华煤炭运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602民初21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内蒙古伊华煤炭运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给付原告龚优胜工程款548168元,赔偿原告提供损失90000元,合计63816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182.00元,由被告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大厅2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不取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书即发生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25日

许小建、赵建国:

本院受理原告高金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追回借款本金20万元整;2、判令本案全部费用由被告承担)、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04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25日

刘海龙:

本院受理原告张利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借款本金130万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04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25日

鄂尔多斯市新大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何凤、白海鹰、白旭峰、尚玟志:

本院受理原告白凤霞诉被告鄂尔多斯市新大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王丽明、何凤、白海鹰、白旭峰、尚玟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判令鄂尔多斯市新大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何凤、白海鹰、白旭峰共同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470000元,利息1157960.05元;即以48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从2010年8月28日起至2013年2月4日止的利息共计275720元,以47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从2013年2月5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的利息共计854293.33元,以及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2021年1月6日止的利息共计27946.72元,按同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从2021年1月7日止至实际偿还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同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2、判令被告王丽明对鄂尔多斯市新大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在其股份范围内承担连带还款责任。3、判令被告尚玟志对上述本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4、判令六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民事案件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民事风险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转普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东胜区人民法院第十八审判庭(419)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25日

邬琴:

原告杨俊兰诉被告邬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602民初19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邬琴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杨俊兰借款本金400000元,利息795879元及利息(以本金400000元为基数×时间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年利率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二、驳回原告杨俊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159.7元,原告杨俊兰负担535.85元,被告邬琴负担7623.8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综合审判庭第422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25日

张世旺、王素梅:

本院受理原告苗晓琴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申请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张世旺、王素梅二人归还欠原告苗晓琴人民币贰拾万元及欠款利息人民币肆拾伍万贰仟元,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诉讼费用)、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04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25日

李雪冬: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雪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二楼第三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25日

张连军、张梓良:

本院受理案号为(2021)内0207民初859号包头市高新银通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创业支行诉张连军、张梓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207民初85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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