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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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04期:第1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08-25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陈志、王浩:

本院受理原告杭锦后旗宏祥农机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志、王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826民初4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陈志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给付原告杭锦后旗宏祥农机有限公司农机款27000元及利息(按月利率1.5%从2016年1月28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陈志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给付原告杭锦后旗宏祥农机有限公司已付农机款40000元的利息7020元;三、驳回原告杭锦后旗宏祥农机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杭锦后旗人民法院三道桥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1年8月25日

李斌、尹忠山、郑秀霞、薛富来、王玉梅、丁战军、李瑞:

本院受理原告杭锦后旗河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通知、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杭锦后旗人民法院三道桥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1年8月25日

王久林:

本院受理原告崔秀珍诉你及被告卢广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均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依法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25日

陈玉久:

本院受理原告于艳君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依法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25日

胡立国:

本院受理原告赵长国与被告胡立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60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胡立国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向原告赵长国的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元,支付利息12032元,本息合计32032元;二、被告胡立国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赵长国利息以尚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28%计算,从2021年1月11日开始至债务实际清偿日止。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6月1日

潘斯日古冷:

本院受理原告长岭县太平川镇农家乐种子经销处与被告潘斯日古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287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潘斯日古冷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向原告长岭县太平川镇农家乐种子经销处的借款本金人民币4895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8月23日

张雅娟: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国有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王国有请求判令: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借款12700元;2、自2021年7月1日起,以本金12700元为基数每月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至实际的偿还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8月23日

包青格乐图:

现向你公告送达保利价评字(2021)第107号价格评估报告书,内容为:经评估,在评估基准日2021年7月28日,对你所有的位于科尔沁左翼中旗希伯花镇小解放嘎查住宅正房建筑面积78.44平方米,后倒厦建筑面积32.86平方米,均为砖木结构;断桥铝门厅展开面积为17.75平方米。该房产权证号为左城-80号,评估价值为人民币:壹拾壹万伍仟参佰肆拾玖元整(¥115.349.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自公告送达期满后5日内向本院提出。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8月25日

海军(又名李海军):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舍伯吐利源商店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366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8月25日

满全:

本院受理原告姚西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367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8月25日

齐洪胜:

本院受理原告白色音诉你农村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369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8月25日

包宝壮(又名包壮):

本院受理原告白色音诉你农村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370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8月25日

白小柱: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天兴建材装潢商店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376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8月25日

包海山:

本院受理原告吴占月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377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8月25日

洪凤兰:

本院受理原告吴占月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377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8月25日

岳胡格吉乐:

本院受理原告吴占月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377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8月25日

吐布信:

本院受理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白宝龙农资经销处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38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被告吐布信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白宝龙农资经销处欠款本金28900元。案件受理费523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吐布信承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8月25日

王国良、代塔娜:

本院受理原告包晓金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380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8月25日

王根敦:

本院受理的(2021)内0521民初5342号原告程国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6000元,支付利息18200元,合计44200元;2.要求被告给付自2021年7月12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0.5%计算的利息;3.案件受理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8月25日

永常(又名赵永常):

本院受理的(2021)内0521民初5343号原告何玉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5600元,支付利息8386元,合计23986元;2.要求被告给付自2021年5月24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分28计算利息;3.案件受理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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