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春芬、张荣臻:
本院受理王秀兰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1)内0121民初2566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原告王秀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一、被告徐二明、王润芝、张荣臻、白春芬共同偿还原告王秀兰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0元,及自2019年2月12日起至2021年5月24日止的利息144563.33元(以300000元本金为基数,自2019年2月12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息,至2020年8月19日止计为109400元;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照原告起诉当月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息,至2021年5月24日止计为35163.33元,本息共计444563.33元)。以300000元本金为基数,自2021年5月25日起按照原告起诉当月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算的利息给付至上列4被告偿清借款本金之日止;二、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1年8月25日
王建军:
本院受理侯建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1)内0121民初1967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原告侯建军的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偿还欠款本金人民币65000元整,利息51500元(利息暂从2017年10月24日计算至2021年4月14日,剩余利息直至实际支付日止),合计116500元。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1年8月25日
湖北三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超亚商贸有限公司与冷小波、湖北三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七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25日
裴明亮:
本院受理原告王多海与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2021)内0826民初2001号民事裁定书、合议庭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1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杭锦后旗人民法院三道桥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1年8月25日
薛富来、王玉梅、李斌、尹忠山、郑秀霞、丁战军、李瑞:
本院受理原告杭锦后旗河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杭锦后旗人民法院三道桥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1年8月25日
尹忠山、郑秀霞、李斌、薛富来、王玉梅、丁战军、李瑞:
本院受理原告杭锦后旗河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杭锦后旗人民法院三道桥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2021年8月25日
丁战军、李瑞、李斌、尹忠山、郑秀霞、薛富来、王玉梅:
本院受理原告杭锦后旗河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杭锦后旗人民法院三道桥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2021年8月25日
杨明忠、侯红红:
原告内蒙古庆源安华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们下落不明,也无其他联系方式,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杨明忠、侯红红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5万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杨明忠、侯红红共同偿还原告借款利息人民币7212.49元(自2018年3月28日至2019年12月18日,按合同约定贷款利率上浮108%计算)。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杨明忠、侯红红共同偿还原告逾期利息(自2019年12月19日起至2020年6月22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上浮50%计算)。4、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杨明忠、侯红红共同偿还原告自2020年6月23日起至本息结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按合同约定借款利率上浮50%计算。5、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杨明忠、侯红红共同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6、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1年8月25日
王青格乐吐: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王青格乐吐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8月25日
赵欣: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赵欣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8月25日
牛利英: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牛利英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8月25日
柴永年: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柴永年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8月25日
崔立瑛: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崔立瑛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8月25日
王海波: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王海波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8月25日
王艳青: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王艳青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8月25日
赵莉莉: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赵莉莉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8月25日
刘立平: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刘立平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2021年8月25日
刘慧娟: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刘慧娟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2021年8月25日
马国梁: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马国梁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2021年8月25日
陈燕: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陈燕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8月25日
赵继伟: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赵继伟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8月25日
王永梅: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王永梅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2021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