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枫: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刘枫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8月25日
吕风梅: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吕风梅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8月25日
李钢: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李钢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8月25日
陈智茹: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陈智茹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8月25日
康慧龙: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康慧龙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8月25日
王哲: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王哲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8月25日
贾晓丹: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贾晓丹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8月25日
厐俊芳: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厐俊芳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8月25日
张永宏: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张永宏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8月25日
李宝林:
本院已受理原告张海柱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521民初3792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被告李宝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偿还原告张海柱代为偿还款31047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6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李宝林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8月25日
华百岁:
本院已受理原告刘美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521民初3802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华百岁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刘美山借款本金20000元;二、被告华百岁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刘美山借款逾期利息632.71元[(20000元×6%÷365天×50天,2020年6月30日至2020年8月19日)+(20000元×3.85%÷365天×222天,2020年8月20日至2021年3月30日)];三、驳回原告刘美山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8元,公告费400元,由原告刘美山负担21元,由被告华百岁负担727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8月25日
王金锁:
本院已受理原告武红霞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521民初3832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一、准予原告武红霞与被告王金锁离婚;二、原告武红霞与被告王金锁的婚生子王阿木古楞(公民身份号码:152322200606030710)随原告武红霞共同生活,被告王金锁自2021年9月1日起,每月支付婚生子王阿木古楞抚养费500元,直至独立生活为止。案件受理费计150元,公告费400元,由原告武红霞负担75元,由被告王金锁负担475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8月25日
候月英:
本院已受理原告科左中旗农鑫农资经销处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521民初3835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候月英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科左中旗农鑫农资经销处欠款本金8225元;二、被告候月英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科左中旗农鑫农资经销处欠款利息9400.84元[(8225元×0.02元÷30×1573天,自2016年4月29日至2020年8月19日)+(8225元×0.02元÷30×221天,自2020年8月20日至2021年3月29日)],并继续以未偿还欠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息0.0128元支付至实际偿清为止的利息;三、驳回原告科左中旗农鑫农资经销处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8元,公告费400元,由原告科左中旗农鑫农资经销处负担5元,由被告候月英负担643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8月25日
张文秀:
本院已受理原告科左中旗天兴建材装潢商店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521民初3837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张文秀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科左中旗天兴建材装潢商店欠款本金2100元;二、被告张文秀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科左中旗天兴建材装潢商店欠款利息2274.83元[(2100元×0.02元÷30天×1486天,自2016年7月25日至2020年8月19日)+(2100元×0.0128元÷30天×217天,自2020年8月20日至2021年3月25日)],并继续以未偿还欠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息0.0128元支付至实际偿清为止的利息。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张文秀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8月25日
詹明雄、呼和浩特市贝格口腔门诊部: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星鹏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诉被告詹明雄、呼和浩特市贝格口腔门诊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213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25日
赵作义:
本院受理原告杨再亭诉被告赵作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23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赵作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杨再亭183999.1元;驳回原告杨再亭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25日
唐瑞峰:
本院受理原告杭州中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唐瑞峰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2民初27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25日
冯国跃:
本院受理原告杭州中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冯国跃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2民初153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25日
何永丽:
本院受理原告杭州中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何永丽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2民初27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25日
郭海军、胡小欢:
本院受理原告杭州中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郭海军、胡小欢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2民初27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25日
孙丽英:
本院受理原告杭州中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孙丽英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2民初27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25日
王军:
本院受理原告杭州中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军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2民初27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