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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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04期:第10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08-25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张瑞春: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与被告张瑞春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21民初3018号应诉通知书、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通知、举证通知。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审判管理办公室307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1年8月25日

刘永青: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与被告刘永青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21民初3017号应诉通知书、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通知、举证通知。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审判管理办公室307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1年8月25日

张和平:

本院受理原告杭州中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和平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2民初27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25日

刘伟、董丹丹:

本院受理原告王强诉被告刘伟、董丹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1540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刘伟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王强人民币99077.88元(包括欠付本金84166.58元、分期手续费14911.3元);二、被告刘伟、董丹丹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返还原告王强人民币77230元;三、驳回原告王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案件受理费5384元、公告费500元(原告均已预交),由被告刘伟承担4326元(包括案件受理费3826元及公告费500元)、被告董丹丹对其中2231元(包括案件受理费1731元及公告费500元)与被告刘伟共同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25日

李正庭:

本院受理原告陈三军诉被告李正庭、第三人姚树旺、王翠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举证、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25日

杨旭:

本院受理原告高三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举证、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25日

张振山、巴彦淖尔市亨润节水灌溉有限公司:

原告张建林与被告张振山、闫继光、巴彦淖尔市亨润节水灌溉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826民初6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张振山、闫继光、巴彦淖尔市亨润节水灌溉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张建林借款本金25万元及利息27.9371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张建林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742元,公告费400元,共计11142元,由原告张建林负担1648元,由被告张振山、闫继光、巴彦淖尔市亨润节水灌溉有限公司共同负担9494元。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四团队领取(2021)内0826民初647号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1年8月25日

云兵兵:

本院受理原告王全在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21民初7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云兵兵偿还王全在借款人民币20000元,并自2021年2月4日起,以借款本金20000元为计算逾期利息的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21年2月起每月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王全在支付逾期利息,直至实际付清为止,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325元及公告费500元均由云兵兵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306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1年8月25日

张存旺、范艳芬:

本院受理原告李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21民初8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张存旺、范艳芬共同偿还李艳借款人民币1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50元及公告费500元均由张存旺、范艳芬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306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1年8月25日

韩强:

本院受理原告孙磊诉被告韩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1467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25日

陈静、陈连军:

本院受理原告贾文贵与被告陈静、陈连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73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25日

白金柱:

本院受理原告王龙龙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21民初4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白金柱偿还王龙龙借款人民币48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1175元及公告费500元均由白金柱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306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1年8月25日

内蒙古合圆益客餐饮企业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王雄飞:

本院受理原告马福、张如霞诉你们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两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25日

李国君:

本院受理原告白志强诉被告李国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1504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李国君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白志强人民币143585元;二、被告李国君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白志强借款本金115000元及利息35093.5元,并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继续支付利息自2021年1月27日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白志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案件受理费7240元、公告费500元(原告均已预交),由被告李国君承担6205元(包括案件受理费5705元、公告费5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25日

敖宝柱:

本院受理的(2021)内0521民初5315号原告王国良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760元,支付利息16897.53元,合计22657.53元;2.要求被告给付自2021年8月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3.案件受理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8月25日

李广军:

本院受理原告王玉林诉你和魏敏、黄新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告知卡、参加诉讼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21)内0826民初449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杭锦后旗人民法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1年8月25日

戈瑶:

本院受理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与渠建强、云鑫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举证须知、监督卡,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316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1年8月25日

段兵兵:

本院受理原告张宝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221民初9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2021年8月25日

刘泉发、尹润芬、刘彪:

本院受理案号为(2021)内0207民初864号包头市高新银通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创业支行诉刘泉发、尹润芬、刘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207民初86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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