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讯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向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日前,玉泉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
玉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以为被害人王某办理公租房为名,骗取被害人王某人民币2.7万元,经查证,被害人王某于2018年12月15日在呼和浩特市玉泉区的家中通过电子转账给张某人民币2.7万元用于办理公租房,被告人张某将诈骗款用于消费支出。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以为他人办理公租房为名,骗取被害人王某人民币2.7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以为被害人王某办理公租房为名,骗取被害人王某人民币2.7万元,经查证被害人王某在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家中通过电子转账给张某人民币2.7万元用于办理公租房,被告人张某将诈骗款用于消费支出。另查明,被告人张某的父亲与被害人王某达成赔偿协议,并已经赔偿王某人民币2.7万元,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能为他人办理公租房的事实,骗取被害人人民币27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法院查明事实相符,法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张某及其父亲已经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法院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在其前罪强制猥亵罪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其还有诈骗罪没有判决,系漏罪,依法应当与其之前所犯强制猥亵罪数罪并罚。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与其之前犯强制猥亵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陈海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