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讯8月24日上午,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新闻办举行《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公路条例》新闻发布会,会上介绍了《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公路条例》有关情况,并回答了记者提问。
据了解,自2018年开始,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经过深入调研、广泛征求行业和社会意见,借鉴区内外先进经验做法,通过三年多的努力,经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公路条例》正式出台,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共包括总则、规划、建设、管理、养护、运营、资金、法律责任、附则等9章,60条。
明确了农村牧区公路组织保障体系,《条例》草案规定,旗县级人民政府是农村牧区公路工作的责任主体。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村牧区公路管理责任体系和运行机制,加强对农村牧区公路的监督管理。
加强了农村牧区公路路产路权管理,《条例》草案明确了加强农村牧区公路安全保护的责任主体,细化了公路用地和公路建筑控制区的具体范围和控制要求,增加了涉路工程占用、挖掘农村牧区公路设施,以及重载车辆行驶农村牧区公路设施的管理措施和补偿机制,提出了乡村公路限高限宽设施的设置权限及管理要求。
加大了农村牧区公路资金保障力度,《条例》草案规定,旗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以政府公共财政投入为主的资金保障机制,并建立稳定增长机制。同时规定,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财政事权划分落实支出责任,保障农村牧区公路建设和养护所需资金。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全区农村牧区公路发展情况,统筹安排一定数量的专项补助资金用于农村牧区公路工作。
该《条例》的出台,有助于破解我区农村牧区公路工作发展瓶颈、提升我区农村牧区公路法治化水平,是自治区落实党中央提出的乡村振兴战略、推进我区农村牧区公路健康有序发展的重要举措,开创了内蒙古自治区依法治路的新局面。 (王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