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泉区人民法院《关于敦促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的公告》分类信息■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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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03期:第1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08-24

玉泉区人民法院《关于敦促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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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维护法律尊严,保障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切实解决执行难,按照我院开展涉民生案件集中攻坚行动的部署,结合党史学习教育及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的要求,积极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牢牢把握公正司法、司法为民主线,力争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解难题,以实干实绩诠释司法为民宗旨,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满意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集中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专项行动有关工作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现敦促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公告对象范围

凡在玉泉区人民法院立案执行,但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等被执行人。

二、履行时间及地点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主动到玉泉区人民法院如实申报财产、履行义务,积极配合人民法院执行。

三、制裁措施

1.凡被执行人在上述限定时间内拒不如实申报财产、拒不履行义务,一经人民法院核实,将视情节,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移送公安机关,或引导申请执行人通过自诉,依法追究被执行人的刑事责任。

2.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失信公示,并通过报纸、广播、电视、微信、抖音等媒体公开曝光。同时将会同公安、工商、银行、房管、航空、铁路等部门启动联合信用惩戒。不得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在金融贷款、政府采购、招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进行全方位限制。同时,限制个人购买不动产、乘坐飞机、动车、列车软卧、星级酒店食宿,子女就读高级私立学校等其他非生活必需的高消费行为。若发现被执行人违反上述禁令,本院将严厉追究其法律责任。对于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完毕的,本院将按照法律程序办理结案和屏蔽其失信记录。

3.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规避、逃避执行的,人民法院依法对其进行拘传。对转移、隐匿财产等手段妨碍执行的,以暴力、威胁、围攻、谩骂等手段阻碍、抗拒执行的,或非法处置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人民法院将在收集证据后,迅速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凡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或者有给被执行人通风报信、协助其转移、隐匿财产等行为,除责令其立即履行协助义务外,还将视情节依法予以罚款、拘留,对于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实际被执行人员为公职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应当带头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的公职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村(居)“两委”成员的,我院依法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外,还将通报至相关主管单位、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督促履行,并建议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玉泉区人民法院设立受理、举报、监督电话

(0471--6235223、0471--6235220、0471--6235216)。请广大人民群众检举揭发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下落、监督限制被执行人的消费和经营行为。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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