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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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03期:第1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08-24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卢巧林、韩秀林: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土默特右旗营业部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1年8月24日

韩秀英、卢巧林: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土默特右旗营业部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1年8月24日

蒙利斌:

本院受理原告王军和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告知卡、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21)内0826民初937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杭锦后旗人民法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1年8月24日

卢玉梅: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卢玉梅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8月24日

吕文欣: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吕文欣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8月24日

方海瑞: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方海瑞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8月24日

董秀梅: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董秀梅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8月24日

郭永全:

本院受理原告徐永刚诉郭永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1)内0125民初1249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1年8月24日

王义: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小吕电脑调漆服务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929民初115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2021年8月24日

包力彬:

本院受理原告丁玲兵诉被告包力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载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24日

阿拉腾高娃:

本院受理申请人张利民与被执行人阿拉腾高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将于本公告到期后第10日进行网络司法拍卖被执行人阿拉腾高娃名下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八一路华新小区9号楼5层3单元14号的房屋,该房屋评估价为720849元,一拍起拍价以评估价720849元,如一拍流拍,我院将进行第二次拍卖,在一拍流拍价的基础上降幅20%,二拍起拍价为576679.2元;被执行人、房屋共有人、利害关系人如对上述房屋评估价格有异议,应在公告到期后10日内向本院提出。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24日

图布信巴雅尔:

本院受理原告郭和拴与被告图布信巴雅尔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69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图布信巴雅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赔付原告郭和拴50000元。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500元,由被告图布信巴雅尔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24日

李润喜:

本院受理原告苑林林与被告李润喜、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交通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24日

韩莉莉:

原告乌丹、被告宝力格因不服(2021)内0102民初12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分别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24日

郭旭、郭丹:

本院受理原告刘际鹏诉被告郭旭、郭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14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郭旭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刘际鹏借款本金2万元,借款利息2780元(截至2021年1月29日),并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继续支付利息从2021年1月30日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刘际鹏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24日

郭飞飞:

本院受理原告田敏诉被告郭飞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15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郭飞飞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田敏70000元;二、被告郭飞飞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田敏借款本金5000元,并以5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支付逾期利息从2021年1月25日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田敏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24日

陈智宇:

本院受理原告张凝诉被告陈智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20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陈智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张凝借款本金23519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24日

刘伟: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春燕与被告你与李永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举证、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家事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24日

章加文: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靖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举证、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家事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24日

郭海军:

本院受理原告中油东港(大连)能源有限公司诉被告郭海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602民初61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郭海军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给付原告中油东港(大连)能源有限公司柴油款1566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32元,由被告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大厅2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不取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书即发生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24日

鄂尔多斯市三扬能源有限公司、刘常猛:

本院受理原告蔚伟与被告鄂尔多斯市三扬能源有限公司、刘常猛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退还原告购煤款371785.6元及合同履约保证金30万元,共计671785.6元,以及从结算之日的第二日即2019年5月22日开始计算资金占用期间的赔偿金(违约金),最终计算至全部清结止,以671785.6元为基数,按照2021年2月20日公布的LPR年利率3.85的四倍,即15.4%计算,截至2021年3月22日止22个月的资金占用期间的赔偿金(违约金)为189662元(671785.6元×15.4%=103454元年利息÷12月= 8621元月利息×22个月=189662元),以上暂计861447.6元;2.案件受理费全部由被告承担)、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801(铜川法庭)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的30日。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15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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