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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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03期:第1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08-24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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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瑞峰:

本院受理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田瑞峰、邬菊、王斌、芒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内0121民初2238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1年8月24日

内蒙古聚良源粮油购销储运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王学森诉被告内蒙古聚良源粮油购销储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21民初24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内蒙古聚良源粮油购销储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王学森货款116480元。案件受理费2630元由被告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316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1年8月24日

赵俊清:

本院受理原告土默特左旗金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郭英英、朱海平、赵俊清、朱俊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内0121民初1835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1年8月24日

包磊:

本院受理原告王云诉被告包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4民初13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包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王云借款11000元;二、驳回原告王云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24日

呼和浩特市诚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铁甲护卫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呼和浩特市诚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4民初7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24日

朱愉琳: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晓东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专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4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号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24日

孙利强:

本院受理的原告朱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孙利强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专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号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24日

张刚刚:

本院受理原告李全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诉讼请求: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借款本金5000元、利息2400元,共计7400元(此后利息计算至直至付清本金为止),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1年8月24日

李怀军、乔利云:

本院受理原告安军平诉被告李怀军、乔利云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于2021年4月29日作出的(2020)内0602民初6622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李怀军于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安军平149万元及利息(从2020年9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但不能超过原告主张的年利率6%);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210元,由被告李怀军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大厅2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24日

李彩芬: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苏瑾与被执行人李彩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法律文书:一、(2021)内0602执恢29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李彩芬所有的位于东胜区东环路2号街坊铁西地税小区6号楼1单元108室(产权证号: 109030900853)房产一处;二、内中博房地估字[2021]第0230号估价报告,评估上述房产的价值为:1672438元。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估价报告,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24日

孙艮慧:

本院受理原告郭海清诉被告刘瑞军、孙艮慧、鄂尔多斯市益兴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刘瑞军、孙艮慧给付商铺租金110460元,二被告互相承担连带责任;2.判决二被告刘瑞军、孙艮慧给付供暖费和物业费共计12084.46元,二被告互相承担连带责任;3、判令被告鄂尔多斯市益兴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给付租金55230元;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民事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39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24日

罗存广:

本院受理原告刘建成诉被告罗存广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602民初968号民事判决书(内容摘要:被告罗存广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刘建成4300元及此笔款从2017年10月1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罗存广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审管办801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24日

康烨茹:

本院在执行刘玉兰与武永胜、康烨茹、康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由于无法直接给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文书:内蒙古民正估字[2021]第0120号《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报告》以及(2020)内0602执恢160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康烨茹所有的位于康巴什新区呼和塔拉路锦绣山庄B座1号楼205号(产权证号:118024)房产。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24日

曲红:

本院受理原告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25民初42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1年8月24日

苑清彬、穆晶晶: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牙克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苑清彬、穆晶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人民法院2021年8月24日

王惠明、胡水清、赵桂枝、郎跃军、金四光:

本院受理的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行与被告王惠明、胡水清、赵桂枝、郎跃军、金四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207民初84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24日

周平、张燕、马杰、马良、宁春田、张怀智、杨建弟、毕艳妮、内蒙古好声音娱乐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蒙商银行股分有限公司包头利通支行与周平、张燕、马杰、马良、宁春田、张怀智、杨建弟、毕艳妮、内蒙古好声音娱乐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2021)内0207民初1723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二楼第五号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24日

杨雪峰: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杨雪峰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8月24日

谢军: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谢军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8月24日

夏书欣: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夏书欣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8月24日

杨杰: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杨杰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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