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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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03期:第10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08-24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程岗、尚建国、张慧萍、李明杰、王巨才: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土默特右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1年8月24日

孙振峰:

本院受理的上诉人侯海燕与被上诉人孙振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民终241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8月24日

呼和浩特市东业医疗设备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内蒙古青牛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呼和浩特市东业医疗设备有限公司、梁东昊、第三人内蒙古嘉信远方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8月24日

张喜忠:

本院受理原告齐玉香诉你离婚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502民初406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东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24日

陈利生、乔世:

本院受理原告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法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25民初86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2021年8月24日

魏至恒:

本院受理原告磴口县德霖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魏至恒、内蒙古新红楼扶阳米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案号(2021)内0822民初1634号],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2021)内0822民初1634号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材料。原告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土地租赁费490000元; 2.由被告支付耕地、耙地等费用120000元;3.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和裁判。

巴彦淖尔市磴口县人民法院2021年8月24日

苏文举:

本院受理王鹏申请执行苏文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5执恢240号失信决定书,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1年8月24日

郝俊飞:

本院受理李亭申请执行郝俊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5执恢337号执行裁定书、失信决定书,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24日

董德强:

本院受理闫世林申请执行董德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5执恢416号执行裁定书、失信决定书,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24日

于来钱:

本院受理张志强申请执行于来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5执恢450号执行裁定书、失信决定书,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24日

吉木格:

本院受理唐永清、樊运新申请执行吉木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5执恢541号失信决定书,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24日

张慧东:

本院受理赵智东申请执行张慧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5执恢713号执行裁定书、失信决定书,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24日

白音毕力格:

本院受理武建业与白音毕力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执266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查封被执行人白音毕力格所有的位于包头市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百镇解放街,广场对面东数4号底店,产权证号:蒙(2020)达茂联合旗不动产权第0005379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24日

王世新:

本院受理段然诉王世新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281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及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24日

北京天融中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刘建军、王巧凤申请执行北京天融中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内0105执1487号执行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查封、冻结、扣划)。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24日

青山:

本院受理郝义兰申请执行青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恢348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24日

云天婷、李沣哲,舒迪娅: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合一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天婷、李沣哲,舒迪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云天婷、李沣哲,舒迪娅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7779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须知、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三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24日

刘兰花:

本院受理原告陈秀敏与被告王科、刘兰花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6506号案件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第二监狱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24日

内蒙古和世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华域巨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和世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3187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十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24日

呼和浩特市业之峰众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亿璟名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呼和浩特市业之峰众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内蒙古农业大学幼儿园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3790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十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24日

内蒙古天合文化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侯宇、陈小伟与被告内蒙古天合文化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2048号开庭传票、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十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24日

刘凡:

本院受理原告郭丽芬与被告刘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225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24日

刘凡:

本案受理原告刘滨与被告刘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226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24日

呼日敦呼:

本院受理原告赵埔伸与被告呼日敦呼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241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24日

内蒙古上派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陈志刚与被告内蒙古上派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2135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24日

徐海峰:

本院受理(2021)内0105民初7795号原告闫伦俊诉被告赵军、焦振芸、赵子轩、徐海峰、张秀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诉讼须知、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七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24日

张建华:

本院受理原告王亚丽诉被告张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363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24日内蒙古中银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2021)内0105民初6037号原告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内蒙古中银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诉讼须知、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七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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