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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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03期:第09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08-24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何秀莲: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内7101民初22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1年8月24日

杨昆: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被告杨昆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内7101民初38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1年8月24日

宋丽花、刘利刚、曲周县旭航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惠商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举证须知。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另,内蒙古惠商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冻结被申请人曲周县旭航商贸有限公司、刘利刚、宋丽花银行存款66036.33元或等价财产。本院子以准许,并以(2021)内0121民初97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曲周县旭航商贸有限公司、刘利刚、宋丽花银行存款66036.33元或等价财产,期限为一年。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又,宋丽花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宋丽花户籍为河北省邯郸市曲周县曲周镇东牛屯村人,现住址为河北省邯郸市曲周县曲周镇东牛屯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的法院管辖地应该是申请人的住所地邯郸市曲周县人民法院。请贵院依法移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宋丽花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1年8月24日

韩杰: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韩杰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8月24日

白玉金: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白玉金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8月24日

高武智: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高武智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8月24日

薛子英:

本院受理原告刘存福诉吴俊录、薛子英(2021)内0125民初1317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薛子英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1年8月24日

范铮: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范铮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8月24日

乔云飞: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乔云飞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8月24日

王福强: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王福强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8月24日

冯洁: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冯洁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8月24日

苏海军、苏王锁:

本院受理原告郝明有诉苏海军、苏王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602民初1118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苏海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郝明有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254666元并从2021年1月1日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照下欠本金为基数,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二、被告苏王锁对上述给付内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案件受理费3309.99元,由被告苏海军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东胜区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1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24日

郭忠祥:

本院受理原告杨秀琴诉你(2020)内0602民初113号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为:准许原告杨秀琴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杨秀琴负担;解除对被告郭祥忠所有的位于东胜区三台基17号街坊2号楼2单元104室(房产证号:伊房权证产字第5765号)房产一处的查封措施。恢复办理担保人熊译(身份证号:150204198809241518)所有的沃尔沃牌小型普通客车(车牌号:蒙B8BB66)一辆的产权变更、转移等手续]。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书即发生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24日

史春海:

本院受理的(2021)内0521民初2707号郑忠建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21)内0521民初27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史春海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郑忠建借款10000元,利息16384元【16000元(10000元×2%×80个月,2013年11月20日至2020年8月19日)+384元(10000元×1.28%×3个月,2020年8月20日至2020年11月20日)】,本息合计26384元;二、被告史春海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郑忠建从2020年12月21日起至债务实际清偿日止以未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28%计算的利息;三、驳回原告郑忠建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59元,公告费400元,合计859元,由被告史春海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8月24日

黄凤兰:

本院受理(2021)内0521民初5206号原告杨立艳与被告黄凤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杨立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黄凤兰给付原告杨立艳10300元,并给付利息2438元(10300元×5‰×46个月),以上合计12748元;二、要求被告黄凤兰自2021年8月2日开始以一年期贷款市场贷款报价的贷款利率的标准,以10300元为基数给付原告杨立艳利息款,至欠款本息还清为止: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黄凤兰承担。因你具体地址不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2021)内0521民初3505号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8月24日

冯长志: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冯长志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8月24日

郭志宽: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郭志宽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8月24日

安宁: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安宁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8月24日

刘小聪: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刘小聪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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