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第14版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版 下一版
  •   标题    站内高级搜索
第4202期:第1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08-20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海文生、李晓华:

本院受理原告陈开花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362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8月16日

朝鲁门:

本院受理原告包呼日查与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8月18日

王森林: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宝龙山助丰农资经销处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8月16日

赵玉伟:

本院受理原告李春山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8月11日

韩图力古尔、包海梅:

本院受理原告吴海林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8月12日

张金山:

本院受理原告吴牡丹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361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8月16日

乌云:

本院受理原告吴萨如拉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352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8月16日

张晓明、满桌:

本院受理原告哈申吐牙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345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8月16日

苏天龙:

本院受理原告李贺乐其吐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340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8月9日

田和平、索芳:

原告卓资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921民初2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田和平、索芳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归还原告卓资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10000元、利息25640.6元(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暂时计算至2021年3月2日,之后利息继续随本计算,直至还清为止),本息合计235640.6元;二、原告卓资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田和平所有的位于卓资县卓资山镇科左路路西南窑村的房屋【房产证号:蒙(2018)卓资县不动产权第0000421号,宗地面积为442.84㎡,建筑面积为130.28㎡】的拍卖、变卖价款享有有限受偿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卓资县人民法院

2021年8月20日

郝云、葛俊义:

本院受理原告准格尔煤田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郝云、聂俊英、聂拴狮、郝世云、葛俊义、鄂尔多斯市金泰生煤炭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金地威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金泰生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622民初4171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2021年8月20日

包石宝(别名:包韩宝):

本院受理原告葛连栋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206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包石宝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葛连栋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款20926元(10000元×0.02×104.63个月,2012年1月1日至2020年8月19日),本息合计30926元;二、被告包石宝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葛连栋自2020年8月20日起,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的利息至被告清偿全部借款之日止;三、驳回原告葛连栋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8月20日

王丙和: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保康鸿发种子经销处与被告王丙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209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王丙和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科左中旗保康鸿发种子经销处欠款5800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8月20日

邹建民:

本院受理原告关扎那与被告邹建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219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邹建民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关扎那欠款159700元,支付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利息4267元,以上本息合计163967元;二、被告邹建民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关扎那利息,以尚未给付的欠款本金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至债务实际清偿日止;三、驳回原告关扎那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8月20日

刘福贵:

本院受理原告孙月与被告刘福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243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刘福贵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孙月的借款40000元,支付欠款利息14000元,本息合计54000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8月20日

谢巴拉: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左中旗春旺种子经销处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科左中旗春旺种子经销处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欠款本金16858元;2、要求被告支付原告自2016年3月30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欠款本金16858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1月2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8月20日

彭德进:

本院受理的(2021)内0521民初3980号原告高淑媛与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21)内0521民初39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彭德进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高淑媛借款本金20000元,支付利息25078.4元[22800元(20000元×2%×57个月,2016年1月18日至2020年8月19日)+2278.4(20000元×1.28%×8.9月,2020年8月20日至2021年5月18日)],本息合计为45078.4元;二、被告彭德进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高淑媛自2021年5月19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借款本金2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三、驳回原告高淑媛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70元,由被告彭德进负担464元,原告高淑媛负担6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8月20日

泉喜:

本院受理的(2021)内0521民初3211号原告郑忠建与被告泉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的送达地址不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21)内0521民初32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忠建撤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8月20日

通辽市中跃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张力元:

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红星街道办事处东洼子村永兴铁皮加工厂诉被告通辽市中跃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张力元定作合司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02民初31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通辽市中跃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向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红星街道办事处东洼子村永兴铁皮加工厂支付定作更衣柜价款10000元,并支付以实际拖欠价款数额为基数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自2021年3月30日起至上款实际给付之日期间的利息;二、驳回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红星街道办事处东洼子村永兴铁皮加工厂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通过市中跃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北郊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北郊法庭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20日

王斌:

本院受理原告郑西林诉被告王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4民初205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20日

  
                     
友情链接
金启程2  -  金启程科技 

Copyright © 2011 内蒙古法制报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东街兴安丽景一号楼八楼   邮编:101501  电话:0471-4687547  传真:0471-4687547  邮箱:xxxxx@sina.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