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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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02期:第1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08-20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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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建强:

本院受理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内0121民初1202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1年8月20日

谢丽峰、尚利新:

本院受理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内0121民初3150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1年8月20日

内蒙古上都纸业有限责任公司在付破产费用、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债权后,无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本院于二O二一年七月三十日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8月20日

荣昊: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荣昊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案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8月20日

张锋:

本院受理原告郜国梁诉被告张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21)内0203民初432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20日

华夏通凭(通辽)实业有限公司:

原告通辽万悦国际酒店有限公司诉被告华夏通凭(通辽)实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02民初34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华夏通凭(通辽)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向原告通辽万悦国际酒店有限公司支付住宿、餐饮服务费40000元,支付违约金1197.78元(计算至2021年4月1日),合计41197.78元,并支付以实际拖欠服务费数额为基数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计算自2021年4月2日起至欠款实际给付之日期间的违约金;二、驳回原告通辽万悦国际酒店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30元,由被告华夏通凭(通辽)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限你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北郊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北郊法庭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20日

包头市源升农牧股份有限公司、于立军、柴庆元、王丽生、柴乃实、柴乃育、孟朝辉、柴嘉琦:

本院在执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分行与包头市源升农牧股份有限公司、于立军、柴庆元、王丽生、柴乃实、孟江涛、柴乃育、孟朝辉、柴嘉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廖晓英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作出裁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执异247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8月20日

邓安字:

本院受理上诉人内蒙古鲁桥置业有限公司诉贾愈、陈建忠及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民初1743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8月20日

郭连全:

本院受理原告宋晓芬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217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8月20日

罗兴才:

本院受理原告罗湘、罗佳焕诉你抚养费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301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8月20日

孟宝全:

本院受理原告陈永君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357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8月20日

李乌力吉:

本院受理原告陈永君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357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8月20日

吴青龙:

本院受理原告玉林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360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8月20日

包青山:

本院受理原告张胡日查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36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被告包青山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张胡日查劳务费189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包青山承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8月20日

金金虎:

本院受理原告张胡日查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36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被告金金虎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张胡日查劳务费504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金金虎承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8月20日

德格吉日胡:

本院受理的(2021)内0521民初5261号原告梁孟莲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6250元;2.要求被告给付利息3575元(16250元×5厘×44个月,从2017年11月17日至2021年7月17日),本息合计19825元;3.要求被告给付自2021年7月17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5厘计算的利息;4.要求案件受理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8月20日

徐吉力特:

本院受理的(2021)内0521民初5279号原告包正月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500元,支付利息412.50元,合计1912.50元;2.案件受理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8月20日

阳光:

本院受理的(2021)内0521民初5339号原告包斯日古冷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给付转让承包尾欠款13000元;2.案件受理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8月20日

黄晓东:

本院受理案号为(2021)内0207民初60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九原支行与被告黄晓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207民初60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20日

冯艳华:

本院受理原告李君诉冯艳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2021年8月20日

李喜林、聂海俊:

本院受理李美玲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到四子王旗人民法院东八号法庭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1年8月20日

强燕飞:

本院受理李铁柱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929民初21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1年8月20日

蔺岩:

本院受理原告王少辉诉湖南园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蔺岩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929民初209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1年8月20日

钢巴特尔:

本院受理原告赵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1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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