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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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02期:第12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08-20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刘红雨、张爱清: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子王旗支行诉你俩与侯炜、王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1年8月20日

白斯古愣(白艾斯古愣):

本院受理原告翟平诉你与巴图莫日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翟平就(2020)内0929民初237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一份以及(2020)内0929民初237号民事裁定书一份。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副本及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1年8月20日

秦金梅:

本院受理原告刘俊峰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巡回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1年8月20日

包头市源升农牧股份有限公司、于立军、柴庆元,王丽生、柴乃实、柴乃育、孟朝辉、柴嘉琦:

本院在执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包头市源升农牧股份有限公司、于立军、柴庆元、王丽生、柴乃实、孟江涛、柴乃育、孟朝辉、柴嘉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严改琴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作出裁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执异248号、(2021)内01执异24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8月20日

内蒙古华秀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张维华与被上诉人许娟、内蒙古华秀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8月20日

刘治国:

本院受理上诉人陈凯诉内蒙古恒盛泰房地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共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民初487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8月20日

辛晓梅、李娜:

本院受理原告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辛晓梅、李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1)内0125民初1281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辫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1年8月20日

呼和浩特市嘉瑞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原告张瑞在诉呼和浩特市嘉瑞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因呼和浩特市嘉瑞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不在户籍所在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15年11月26日至2020年11月26日的租金收益103556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105294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2012年11月26日与内蒙古泰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位于呼和浩特市金河金海路“泰禾领寓”项目第3层59号铺位,价格为184921元,同日与被告签订“泰禾领寓”商铺委托经营合同,委托经营期8年,被告一次性预支三年收益44381元,该收益抵顶了44381元的购房款,原告一次性支付了内蒙古泰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40540元,加44381元抵顶款,共计184921元,内蒙古泰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原告出具了184921元的购房发票。委托经营期间,被告多年来没有支付过一分钱的租金收益,原被告合同约定第四年收益16643元,第五年收益18492元,第六年收益20341元,第七年收益22191元,第八年收益2589元,应付收益共计103556元。同时合同第八条第一款约定,被告不能按时向甲方支付约定的收益金,应承担违约责任,除本合同规定支付应得的收益外,应自应支付收益金时问第10日起,每逾期一日按拖欠金额1‰向原告支付违约金。通过计算,第四年违约金为30373.4元、第五年违约金为269983元,第六年违约金为22273.4元,第七年违约金为16199.4元,第八年违约金为9449.5元,违约金共计105294元。综上,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未果,现只得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1年8月20日

牛冬梅:

本院受理原告珠海华发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包头分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203民初19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牛冬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珠海华发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包头分公司交纳自2014年1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止的物业服务费30489.48元;二、驳回原告珠海华发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包头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问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2元(原告珠海华发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包头分公司已预交),由被告牛冬梅负担。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20日

周保强:

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及周补福、林兰枝、邢丑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也无其他联系方式,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周补福、林兰枝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90000元;2、判令被告周补福、林兰枝按合同约定的月利率9.60625‰向原告支付自2016年12月23日起至2017年12月3日的利息1207.38元(已减去已还利息30922.49元);3、判令被告周补福、林兰枝按展期协议约定的月利率10.489582‰,向原告支付自2017年12月4日起至2018年12月1日的利息36807.94元;4、判令被告周补福、林兰枝按合同约定的月利率10.489582‰的150%,向原告支付自2018年12月2日起至本息全部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暂计算至2020年10月30日为106280.85元),上述本金利息合计434296.17;5、请求法院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偿还上述借款本息。6、判令被告周保强、邢丑龙对1、2、3、4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7、判令诉讼费全部由被告承担。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1年8月20日

索伦:

本院受理原告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索伦、陶格思(2021)内0125民初1287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索伦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1年8月20日

范海军:

本院受理原告玉泉区高成建材经销部诉被告范海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4民初90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20日

贺伟(曾用名:贺金海):

本院受理原告郭德志与被告贺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826民初1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贺伟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给付原告郭德志欠款19200元及利息(以本金192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从2021年1月12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杭锦后旗人民法院三道桥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1年8月20日

许海平:

原告杭锦后旗陕坝镇小孙电器修理部(以下简称小孙修理部)与被告许海平修理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826民初3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许海平欠原告杭锦后旗陕坝镇小孙电器修理部修理费75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偿还;二、驳回原告杭锦后旗陕坝镇小孙电器修理部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共计450元,由被告许海平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1年8月20日

刘霞:

本院受理原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包头中心支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九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8月20日

杭锦后旗陕坝镇肖继斌豆腐坊(经营者;肖继斌):

本院受理了申请执行人杭锦后旗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被申请执行人杭锦后旗陕坝镇肖继斌豆腐坊(经营者:肖继斌)城管行政处罚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826行审64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如下:对杭城罚决字(2020)第(0656)号行政处罚决定,准子强制执行,即“对杭锦后旗陕坝镇肖继斌豆腐坊处以100元人民币的罚款”。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通过本院向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行政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通过本院向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1年8月20日

刘志平:

本院受理原告刘伟诉被告刘志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下落不明,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624民初468号民事判决书及预交上诉费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2021年8月20日

张青:

本院在执行张青罚金一案中,执行依据为(2016)内0924刑初40号刑事判决书,该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中,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风险告知书、拒不履行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21年8月20日

丁玉海:

本院受理上诉人苏上青、与被上诉人内蒙古众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丁玉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2020)内01民终429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8月20日

呼和浩特市润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95869部队与呼和浩特市润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申请人郝建平对执行标的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作出(2021)内01执异177号执行裁定书,现向你公司依法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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